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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好心搭载同事出车祸,车主被判赔偿90万元

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民事判决:2021年年初的一天,下班后的戴某打算开车回家,因同事王某与其同路,便免费将王某捎回家。不料,在开车行至某路段时,戴某一个不留神,便撞向了路边的墙体。王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海沧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车主戴某在行车途中未注意前方路面,确保行车安全,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戴某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

据此,王某家属向戴某索赔130万,戴某虽然承认了自己的过错,且愿意赔偿,但不同意王某家属的赔偿金额,于是双方诉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海沧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戴某的车辆为非运营车辆,其出于好意,搭载同事王某,未收取任何费用,另外,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对于事故的发生,戴某并非故意,也无明显重大过失,故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酌情认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戴某向王某家属支付90万元赔偿金。

戴某明明是好心,为什么会面临高达90万元的赔偿呢?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7条规定:“非运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条法律规定给非运营机动车使用人无偿搭载他人创设了一个过错的归责原则:1.如果造成搭乘人损害的原因并非来自机动车使用人,而是来自第三方或者搭乘人自己,则机动车使用人不承担责任,比如车祸来自于对方车辆或者不可抗力;

2.如果造成搭乘人损害的原因完全来自于该机动车使用人,此时,虽然机动车使用人有过错,搭乘人全无过错,但法律考虑到被搭乘人无盈利目的,且搭乘行为符合助人为乐,构建和谐人际关系,弘扬社会价值观的要求,故而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被搭乘人无偿捎他人回家虽然是出于友情、出于善意,但其仍然负有基本的安全送达义务,负有保证搭乘人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因此,若因被搭载人的原因而导致搭载人损害,被搭载人按照公平原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3.如果机动车使用人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行为触犯《刑法》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法官之所以会判决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就是因为同时考虑到了机动车使用人的善意施惠和安全送达义务。这个案例提醒广大车主,车里多坐一个人,就多了一份责任和义务,即使是无偿搭载他人,也应当注意安全,谨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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