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某酿酒公司的技术经理,公司一次性和他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6000元。
并在合同当中约定,如果刘某提前离职,应当向单位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
五年后,刘某请假一周,收假后,刘某也没有去公司上班,单位后来才知道,刘某已经不辞而别。
刘某离职后不久,该酿酒公司就因为生产设备故障,停产3天,造成公司11万元的经济损失。
酿酒公司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刘某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10万元的离职违约金,并赔偿因其擅自离职而给单位造成的11万元的经济损失。
劳动仲裁委全额支持了单位的仲裁请求,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单位关于离职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至于单位方主张的11万元的经济损失,造成该损失的主要原因系设备故障,而非刘某离职,所以不应当由刘某承担。
诉讼阶段,酿酒公司全面败诉。
在劳动用工当中,只有两种情况,企业才有权约定违约金:一是给员工提供技术培训,且支付了培训费,企业可以约定服务期,但违约金不能超过培训费用。
二是竞业限制。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在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企业是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的。但这一点在实务当中很难举证。
除此之外,单位给员工约定的违约金均属无效。
这个案例告诉广大的企业主,要想通过高额的违约金留住优秀员工,是不合法的。如果一意孤行,到头来可能事与愿违,不仅留不住员工的心,还留不住员工的身。
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来讲,要想留住优秀员工,可以采取现金激励或者股权激励的方式,将公司的利益和员工的利益绑在一起。
这样一来,不仅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和企业的凝聚力,而且企业的经营业绩也会产生质的飞跃。
除此之外,宽松的制度设计、符合人性的企业文化也能让员工产生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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