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
未婚男女即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不具有夫妻法律关系,因此不能作为投保人为彼此投保。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从人身保险产品的设计来说,要求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显然是不合理的,只能从投保端加以限制。
此外,男女朋友之间投保也是保险公司常常拒绝的一类投保关系,
在保险公司看来,既然双方各自认为与对方有可保利益,
那么就具备了结婚的条件,只需领取结婚证就可简单地合法。
投保,完全没有必要在不稳定的未婚状态下建立相互投保计划。
所以,即使没有保险法的限制,保险公司在承保端也会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审核。
除直系亲属外的投保,一律会根据保险缴费期限、保额、受益人指定等情况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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