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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才能招生是学术的逆淘汰

 

光明时评

交费才能招生是学术的逆淘汰

作者:储朝晖 《光明日报》( 2016年02月29日 02版)

 

     日前,厦门大学一博士生导师发表公开信质疑学校博士招生及开课制度,引发舆论关注。事实上,业界对此项做法的质疑不是第一次,而主动或被动退出招生的教授也不是一两个人,因此不能不对它进行系统反思。这个制度就是近些年在不少高校实施的“博导不交钱就不能招收博士生”的做法。

 

  先从逻辑上分析,这一制度的基本假定是“传播知识越多越赔钱”。一个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要把自己的专业知识传授出去,必须自己掏一笔钱给掌握了招生管理权力的研究生院。也就是研究生导师一方面要教学生,一方面要贴钱,不贴钱就不能招生;你越想把自己的专业知识传授出去,就越需要交更多的钱。以厦门大学为例,该校从2014年开始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进行改革,规定博士生导师必须按期足额缴纳导师配套经费,才具备博士研究生的招生资格,缴纳标准按照不同学科类别,每名博士生2.9万元到7.7万元不等。

 

  那这笔钱从何而来呢?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不少导师想方设法外出争项目、报课题,再拉学生为自己主持的项目和课题打工。即便对理工科的研究生而言,整个循环链也体现了导师是老板,学生是雇工;研究生院是老板,导师和学生都为研究生院打工。导师交钱如同出租车司机给公司交份子钱,不交份子钱就不能上路,这种管理显然对师生关系、教师与研究生院的关系造成严重的损害。

 

  这种体制实施几年下来的结果是,理工科和那些与市场靠近的专业是可以顺利循环的,而基础学科与人文学科则很难筹到足够的钱。于是在人文及基础学科,那些通过各种手段挣到钱的人,即便学术水平差也能招生;如果没法争到项目和经费,即便你的学问做得再好也无法招生。现实中,那些学问做得好的人往往希望研究些真问题,不愿花太多精力在争项目、跑关系上,或者主观上不愿意去筹那个钱,因此这一制度在人文和基础学科是典型的逆向淘汰制,能教好学生和做好学问的人面临被淘汰出局。长此以往,学术水平只能越来越低。

 

  人文学科往往有合适潜能的人就能做出好的科研成果,并不需要花费多少钱,不具有合适潜能的人花再多的钱也做不出有质量的成果,导师交的钱与研究成果之间没有必然关系。不能以钱来衡量的学生成长和研究,却需要以钱论可否,最终必然损害师生利益和科研水平。

 

  有人认为导师使用了学校的资源就应该交钱,这里面就涉及大学里谁是主体的问题,究竟师生是主体还是学校的行政机构是主体。如果是前者,学校的一切资源都应该首先用于教学和研究,包括行政管理在内的各类职员是为师生服务的,相应的经费管理和分配制度就应由师生通过专业的过程和渠道制定,就不会出现当下整个人文学科都不赞成的管理制度仍在实行的情况。现有的体制里管理主体实际上不是导师,而是研究生院,导师成了一个“打工者”,不管是文科,还是理科,导师都须先把钱交给研究生院才能获准招生,这就引发了在研究生招生和管理体制当中始终存在的矛盾。

 

  将缴纳科研经费和招生资格相挂钩,显然不利于高校科研水平的提高。高校在制定政策时应该考虑不同学科的实际情况,并适当提高导师的自主权,甚至可以考虑撤销大一统的研究生院,把研究生培养管理的职能收回到各院系,以便减少行政运行成本,保障各院系、各专业的导师依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灵活而又符合实际的管理方案。


 

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

作者:刘英团 《光明日报》( 2016年02月29日 02版)

 

     近期,“反家暴全国第一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的李某在结婚后3年中遭受丈夫毒打20多次,痛不欲生,近日雨花区人民法院向其发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正式施行,越来越多的家暴受害者将像李某一样有新法“撑腰”。

 

  家庭暴力不单是家庭私人问题,而且还是社会问题。作为反文明的社会之痛,社会应当对家庭暴力予以干预和关注。其中,运用法律的手段介入因家庭矛盾而引发的家庭暴力,是法律对弱者人文关怀的表现。法律不仅需要明确规定政府的法律责任,司法对家庭暴力的处罚程度等,还需要通过立法把抽象的精神暴力、性暴力等具体、细化,为受害人提供更全面的庇护。从世界范围看,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

 

  把家庭暴力关入法律的笼子里,既需要立法,更需要普法。加大普法力度,不仅要从整体上培植人们的法律信仰,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而且还要多从细处、小处着手,通过多种方式让更多的个体知道关于反家暴相关法律的常识。比如,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保全裁定由哪个单位执行,被保全人违反裁定内容应如何制裁和惩罚等。普法力度如何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反家庭暴力法》释放出多大的功效。一项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以判决方式结案的离婚诉讼中,与家庭暴力相关的离婚案件占10%左右,而最终认定家庭暴力并以此判决夫妻离婚的案件仅占全部离婚纠纷案件的1%左右。这说明,我们在这方面还有很多工作可做。

 

  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实施中还发现,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是亮点,却遭遇了落实难。比如,家庭暴力发生时很少有目击证人,尤其是家庭“冷暴力”,外人不得而知,怎么取得有效证据?再比如,不少夫妻囿于面子不忍将家丑公之于众。因此,除了借助法律武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外,还应该有其他途径让受害者能及时得到外来帮助。架构全方位、多层次、一体化的反家庭暴力社会网络和救助服务体系,是对法律的有益补充。

 

  当然,对反家暴受害人来说,要摆脱传统世俗观念,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身权利,保护自己。“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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