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气瓶属于特种设备吗?
《特种设备目录》(2014版),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
其中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四类。
可见气瓶属于特种设备中压力容器类。
注:此图根据《特种设备目录》(2014版)制作。
2014版《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容器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由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已经更新,新的分类为第Ⅰ类、第Ⅱ类、第Ⅲ类,不在采用原来的序号。本文采用的为最新版分类。
二、哪些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
(1)固定式/移动式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需要满足的条件:
注:此图根据《特种设备目录》(2014版)制作。
小结:
a、b是对不同介质的条件界定,不同的介质条件是不一样的。介质可以是气体、液化气体、液体三种。
c是对容器的大小、规格的要求。
·✔对于气体、液化气体,同时满足a、c,即可界定为特种设备。
·✔对于液体,同时满足b、c,即可界定为特种设备。
(2)气瓶属于特种设备需要满足的条件:
注:此图根据《特种设备目录》(2014版)制作。
小结:
两种情况的气瓶属于特种设备:
· ✔ 同时满足a、b的气瓶属于特种设备,即a且b。
· ✔ 满足c的气瓶属于特种设备。
举个例子:
一般的气瓶公称压力为1.0~30MPa,公称容积0.4~1000L
常见氧气瓶,压力15MPa,容积4L、10L、15L、40L,均满足a且b,均为特种设备。
三、气瓶需要办理使用登记吗?与一般的特种设备有什么区别?
(1)使用登记
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3.2.2条“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3.2.1条“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可以看出,一般的特种设备是按照台(套)办理使用登记,气瓶是由使用单位来办理使用登记的。
福建省泉港区最新版的气瓶使用注册登记证
(2)使用单位如何界定呢?
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2.1.2条“特别规定 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
可见,这里明确规定气瓶的使用单位是充装单位,气瓶的使用登记证是由充装单位来办理的。
这里其实相当于给你登记了一个户头,户头上面有一定数量的气瓶,由你自行管理,定期在数据库系统中进行整理,主要是整理报废气瓶的去除,新气瓶的导入等。不需要每个气瓶登记一本证书,而是每个充装单位发一个证书。
换言之,只有气瓶充装单位才能办理气瓶的登记,通常只充装自己的气瓶,在没有监管部门的授权下,不能充装其他的气瓶,这就是固定充装制度。因此,如果普通老百姓买了一个气瓶,带去充装站,他们是不给充的,如果真充了,就构成了非法充装。
所以,一般工贸企业使用气瓶气体或者咱们普通人不被认为是“使用单位”,只能是“用气单位”或者叫做“用户”。用气单位或者用户持有气瓶,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
关于气瓶应该如何管理呢?
特种设备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该如何设置呢?......
以后会逐一梳理,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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