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M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3.2.1 M1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注:对于M1类中的多用途乘用车(定义见GB/T 3730.1-2001中2.1.1.8),如果同时具有其定义中规定的两个条件,则不属于M1类而是根据其质量属于N1、N2或是N3类。
3.2.2 M2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 kg载客车辆。
A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并允许乘员站立。
B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Ⅰ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
Ⅱ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3.2.3 M3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 kg的载客车辆。
A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并允许乘员站立。
B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Ⅰ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
Ⅱ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3.2.4 说明
3.2.4.1 包括两个或多个不可分但却铰接在一起的铰接客车(定义见GB/T 3730.1-2001中2.1.2.1.5)被认为是单个车辆。
3.2.4.2 为挂接半挂车而设计的牵引车(即半挂牵引车)。车辆分类所依据的质量是指处于可行驶状态的牵引车的质量,加上半挂车传递到牵引车上最大垂直静载荷,和牵引车自身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如果有的话)的和。
3.3 N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3.3.1 N1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
3.3.2 N2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 kg,但不超过12000 kg的载货车辆。
3.3.3 N3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 kg的载货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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