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常见问题解答 |
撰写时间: 2009-08-1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
一、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如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具体请参阅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http://www.gdmjzz.gov.cn)“政策法规—> 基金会—> 规范性文件—> 省直部门”中的《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函〔2006〕616号)。 二、对基金会的名称有哪些要求? (一)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三)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一般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 三、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如何组成? (一)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人数5至25名; (二)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五)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四、对基金会负责人人选有哪些要求? (一)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二)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陆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陆居民担任; (三)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五、基金会财产使用有何要求? (一)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三)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四)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六、什么是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是指基金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公益活动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该基金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基金会的代表机构是指基金会在住所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基金会开展活动、承办该基金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基金会的办事机构是基金会内部设立的承办基金会日常事务的机构,是基金会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如办公室、秘书处、财务部、宣传部等。 咨询电话:83352190、83341307 咨询地址: (1)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服务大厅(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首层); (2)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二处(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2楼203室)。 邮编:510030 监督电话:83351897、83394353 监督员:汤爱萍、张燕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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