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要达到什么目的?
依我看,“精神卫生”对应的是精神障碍。它解决的主要是一个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康复的问题。关于健康的问题,涉及的方面很多,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康复仅仅是一个方面,精神障碍患者也是一个小的特殊群体,社会其他人群的心理健康问题是更加广阔的领域。
从“心理健康”的含义来看,它指的不仅是没有精神障碍,还包括没有经常性的难以摆脱的负面情绪,包括愤怒、抑郁、无奈、委屈、恐惧等,以及在社会上适应良好。从我提出的人的基本生存状态理论看,还可以是指在交往中有较多的通心,而不是纠缠,在独处时有较多的充实,而不是匮乏。
“心理健康”是一个更能够体现我们生存质量的概念,甚至可以说它与大众的幸福感更有密切的关系。
《精神卫生法》的缘起和语境似乎是针对“精神障碍患者”,是以精神障碍的治疗为本位,在有的地方,却又想涵盖社会所有关于精神健康、心理健康的问题。例如,第十四条说:“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心理上适应良好”,很明显指的就是心理健康。那么,什么叫“社会上适应良好”呢?在这里,“社会上适应良好”可以有丰富的含义。它应该区别于“心理上适应良好”。尽管心理健康与适应社会是分不开的,但是,“社会上适应良好”还有一些超出心理健康的内容,这就是更丰富的意义感、丰富感、价值感、幸福感。对于“社会”这个概念,不能够只机械地理解为人类社会。在人类社会之外,还有整个地球,乃至整个宇宙。“社会上适应良好”,应该包括对人类的命运有一种关心,对人生的意义,对人类与地球,乃至宇宙的关系有一种关心。这也可以称为“终极关切”。有的人似乎在社会上适应得很好,身体和心理也没有明显问题,经济富裕,有配偶有孩子,可仍然缺乏幸福感,其根本原因之一,就是缺失“终极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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