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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的形式定义“剥削”- 2011-11-14
 

2011-11-14

以法律的形式定义剥削

 

以法律的形式定义剥削,构建和諧社會牽涉面非常之廣。時代在進步,人的思想觀念也需與時俱進。經驗教訓需要及時總結﹐舊的思想觀念需要及時改變﹐傳統理論需要及時理順。

 

其中,最基本的一個思想意識就是關于剝削的定義。 剥削或可这样来定义:

 

即:

凡雇主(不论国有或私有)不按合同给雇员发放规定的工资

凡在实行最低工资制的国家或地区,雇主不按政府规定(如我国的劳动法等) 给雇员发放工资

凡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劳动者不能自由择业、转业,而被迫按雇主单方面规定领取工资

凡雇主(不论国有或私有)不按国家规定(如我国的劳动法等)给劳动者发放工资,均构成剥削"

 

这样的定义和规范的思路,就有可能把剥削雇佣比较科学地区别开来。剥削是雇佣行为当中一种明确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僱用本身。雇佣当中如果没有发生违法行为,就不应定性为剥削

 

这样,剥削的违法行为不仅遭到社会各阶层与论的谴责、反对,而且还会受到政府的法律制裁。剥削一语就不再是以往所指的与取得剩余价值有关的雇佣行为。雇佣不再是剥削的同义词。人们就不会不分青红皂白地、简单地把雇佣行为视为剥削 通常所说的反对 剥削消灭剥削才能提升到哲理、法理和国家法律的层面,才能合情、合理、合法。 不致于要反对的、要消灭的只是人 云亦云的一种意识形态上的说法。

 

 "剥削" 应该予以明确的定义。不应让以往取得剩余价值就是剥削雇工就是剥削等等错误传统观念继续泛滥。 端正关于剥削的概念,制订相关的政策法规,有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人心稳定,富後少外流﹔人不以剝削階級非剝削階級區分﹐有助于構建和諧社會﹔有助于减少或避免资金和人才外流;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家的持续发展;有利于与国际接轨;有利于祖国的和平统一;有利于留外学者、人才的回归。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是对资本论问世以来人类政经活动的历史总结和创新。

 

随着我国政经改革所取得的成就和不可阻挡的发展,以法律的形式定义剥削和制订相应的制裁办法,理顺相关的传统观念,看来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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