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女护士因拒绝领导饭局被解聘?能力不够不能成为解聘理由


最近有一则新闻,说的是成都医大风湿科21岁女护士被解聘了,在被解聘前,女护士小莉被领导约了几次饭局,小莉都没有答应。
从小莉入职到办离职手续,只有23天的时间。
针对记者的问询,他的解释是:
4月时,他通过向科室护士长,也就是带小莉的老师那里了解了情况之后,认为小莉能力不行,学习太慢。“我们认为她到了试用期也过不了,所以就提前解聘了。”
至于没有向小莉解释离职的原因,詹主任表示,“单位解聘一名员工,有的会解释原因,有的也不会解释。”
真心想给广大劳动者普及一下《劳动合同法》的常识,仅凭“觉得员工能力不够“这一点,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看时间线,小莉入职的时间不到一个月,推断小莉应该是在试用期内。
不少人以为,试用期内,公司和员工之间就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关系,公司随便找个理由就可以说试用期不合格,辞退员工。
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即使是在试用期内,公司依然要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来说,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和无过失性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分别在《劳动合同法》的第39条和第40条中有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由此可见,医院领导想要辞退还在试用期的女护士,需要证明女护士不符合录用条件。
如果想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医院必须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而且女护士在调整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岗位,此时医院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必须提前30天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此外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人说,那医院领导就说女护士不符合录用条件呗,立马就能辞退。
也没那么简单,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满足4个法律要件:
  1. 企业存在录用条件;
  2. 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3. 企业解除通知书应当在试用期内做出;
  4. 解除通知书要说明理由并在试用期内交由员工签收。
缺乏任何一个要件,都会导致试用期解除的不生效。
现实中,很多企业做不到“依法”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要知道,仅凭医院领导一句话,女护士完全可以拒绝被解聘,同时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如果医院坚决要解聘,女护士完全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我也能够理解,在现实中,不少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当面发生争执,即使遭遇不公,也顶多就是把事情经过发到网上发泄一下。但是我更希望广大劳动者能够站出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大,这也是为了能尽力给劳动者创造一个稳定的、受保护的劳动环境。这种平等稳定的劳动环境一旦建立起来,受益的将是更多的劳动者。他们不会被违法辞退,他们不用担心因拒绝领导饭局就会遭到解聘。
希望以后如果再有人遇到这样类似的情况,在网上曝光此事的同时,也要敢于站出来说“不”。

(完)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用人单位招用退休人员还能形成劳动关系吗
辞职需要单位批准吗?
单位同意辞职,是否就该立刻办离职手续呢?
员工试用期间跳槽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向公司辞职领导不批准如何处理
入职登记表具备必备条款,也可作为劳动合同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