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卖家说三天就可以收到货,但是小猫等了一个星期,猫罐头也没送到。小猫联系卖家,结果卖家说目前缺货,暂时不能发货。小猫要求退款,卖家也不肯退款。
258元是小猫攒了好久的压岁钱,不想这么打了水漂,妈妈说要不就报警吧。结果警察说这是民事纠纷,不归警方管,建议去法院诉讼。
好在群里有人认识卖家,知道卖家的身份信息,小猫决定去法院起诉。
但是要去哪个法院起诉呢?小猫犯了愁。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小猫要买猫罐头,卖家不发货也不退款,这是个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该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简单来讲,要么选被告住所地,要么选合同履行地。那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分别都是什么意思呢?
— 被告住所地
这里需要先解释一下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概念。
公民的住所地指的是户籍地,就是户口在哪,住所地就在哪。
但是现在很多人已经离开户籍地,并不在户籍地居住生活,因此就引出一个经常居住地的概念。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因此,简单来讲,如果被告还住在户籍地,或者离开户籍地但没有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那管辖法院就是被告的户籍地基层人民法院。
如果被告已经有其他经常居住地,则以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基层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在实务中,如果能拿到被告的身份证,按照身份证地址确定管辖法院,基本上都能顺利立案。
—合同履行地
这个概念比较大。我们在本文仅讨论网络购物,且具体到用微信下单购物的情况。
民法讲究意思自治,有约定从约定。如果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情况,民事诉讼法列举了几种情况。其中,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法律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方式。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
这个法条的意思就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购物合同,如果买的东西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比如说买的是个虚拟网络产品(网站会员/游戏皮肤之类),买东西的人的住所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如果买的东西是个实物,不能通过网络信息交付,得通过邮寄或者送货上门之类的方式送货,那么这个收货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什么叫“信息网络方式”呢?
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有个关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管辖权出现争议时的裁定,认为从微信交流订购产品,约定通过货运配送,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适用上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
因此,小猫通过微信找卖家买猫粮,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小猫选择的收货地是妈妈家,因此妈妈家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
至于到底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还是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那就看小猫的自行选择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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