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中出轨方与小三签订的赔偿合同
是否有效?
原配能让小三返还财产吗
案件经过:
赵某(女)和宋某(男)二人为登记的合法夫妻,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宋某与徐某发生了婚外情,二人的感情纠葛长达十年之久,期间也有共同居住。宋某与徐某在发生婚外情期间,不仅给徐某买房子,还给徐某有上千万元的转款。
后赵某先后提起几次诉讼,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徐某返还上千万元的款项。但在诉讼中,徐某举出一份由宋某手写的便条“赔付徐XX 5000000元整,年内交清。宋XX 05、07、27。”声称有500万元为赔偿款,并非赠与。法院支持了赵某关于赠与无效的主张,但对于这500万元,法院认为是赔偿纠纷,与确认赠与合同效力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便对此合并审理,只判决了除这500万元以外的赠与合同无效,徐某应当返还。
事情到这里还没有结束,赵某又另行诉讼,主张赔偿合同无效,要求徐某返还这500万元,这次诉讼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赔偿合同无效,徐某应当返还500万元。法院的判决是否仍然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呢?在下面的分析中会讲到。
合同效力的认定依据
能否依据公序良俗认定赔偿合同无效
争议款项的认定
写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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