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强调重点:企业转让股权,确认收入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转让协议生效;二是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该股权发生的成本。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
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以购买价款作为投资成本。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投资成本。
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处置期间才可以扣除投资成本,但是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部分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案例:A公司2016年投资B公司100万元取得100%股权,2018年末B公司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20万元,A公司于2019年1月份转让B公司股权,转让收入为180万元,请问A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180-100=80(万元)
因为转让收入包含应分未分股息红利,可以选择两种方式:
方法一:先分配,后转让。B公司先以20万元盈余积累分配股息,A公司取得20万元免税收入,然后A公司再转让股权,交易价格定为16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160万元-100万元=60万元。
方法二:B公司以盈余公积20万元转增股本,A公司因此取得20万元红利(即股票股利),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同时增加股权计税基础20万元。这样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收入为18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为100万元+20万元,所以股权转让所得为60万元。
思考:为什么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同时增加股权计税基础?
因为此项业务可以分解为两项业务:一是B公司先以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享受免税待遇;二是A公司再以分得的现金对B公司追加投资,增加股权计税基础。
股权转让价格的最大风险是价格不公允。有的企业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手段压低股权转让价格,有的企业通过抵偿债务等方式分解股权转让价格,当时虽少缴税款,却为企业种下了“偷税”的风险种子。虽然目前企业所得税上并未明确企业转让股权价格明显偏低如何调整(个人所得税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被稽查人员参照净资产公允价值或其他方法调整股权转让收入的比较常见。
甲公司2016年以其房产(扣除折旧后的计税基础为800万元,经评估公允价格为1000万元)对乙公司投资取得该公司40%股权,甲公司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即分5年确认房产转让所得,每年确认40万元。2019年1月份甲公司转让对乙公司的全部股权取得转让收入1500万元,应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成本?
依照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甲公司应于2019年将尚未确认的房产转让所得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800)÷5】*2=80万元,同时确认股权转让成本(800万元+40万元+40万元+40万元)+80万元=1000万元。
千万不要只将尚未确认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调整股权计税基础,否则会造成多缴税款。
甲公司2017年以技术成果(专利技术)对乙公司投资投资并取得该公司40%股权,专利技术摊销后的计税基础为500万元,评估公允价格为1200万元,假定符合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甲公司转让递延纳税。2019年12月份甲公司转让乙公司股权取得1200万元收入,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成本?
按照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甲公司在投资当年可选择暂不对专利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1200万元-500万元)缴税,但股权转让时扣除的股权转让成本应为500万元,而不是1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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