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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
国有利于民,民必忠心报国。
商鞅是中国历史上家喻户晓的人物,提到他人们便会首先联想到“商鞅变法”,商鞅变法作为战国时期最彻底的一次变法,是被历代改革家们屡屡援引的变法成功的范例。
商鞅是卫国公子的儿子,姓公孙,人们称他公孙鞅或卫鞅,后来因为他率领秦国军队打败了魏国,秦孝公把商(今陕西商州)这个地方赐给了他,封号“商君”,后人们便习惯于叫他“商鞅”。
商鞅对人类历史有两大主要贡献:其一,首次提出并建立起了法治思想体系;其二,在中国形成了官僚政治体制。商鞅变法被看做是中国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标志。
商鞅的法家智慧可以从以下两点来理解。
一、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
实行以法治国是商鞅思想的核心。他认为实行法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之理”,也是现实社会“必为之时势”。
为了推行法治,首先必须“立法分明”“公私分明”。法是判断是非功过和施行赏罚的唯一标准,万民百姓都得一起遵行。其次,颁布成文法并解释清楚,力求做到家喻户晓。最后,法令颁布完,要严格执行,使人们对法有信心。
纵览商鞅的法治思想大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法是治国三要素法、信、权中的要中之要。商鞅认为法是君臣共同遵守的;信是君臣共同确立的;只有权,才属于君主,由他单独掌握。君与臣无论是谁都不能“释法而任私”,不能“以私害法”。如果出现这些情况,国家必乱。权属于国君,但要依法使用权,法与信,为君臣所共有,谁都不能违背。这样,国家就会有良好的政治秩序。
第二,君主以法为准绳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商鞅主张君主要有绝对的权威,君主必须牢牢掌握权力,并对全国实行有效的统治。他主张“权制独断于君则威”。这就是说,君主的权力是不容许旁落的,国家的大计必须由他一个人说了算。虽然他还没有明确提出对君主权力的制约问题,但是他主张以法来限制君权。在商鞅看来,君主只能依法行事,与民众一样无权做任何违法的事情。
第三,使民知法守法。商鞅之法对于民众的原则是“求过不求善,借刑以去刑。”强调刑罚,主张严厉。商鞅倒也并不讳言于此,他承认法的目的是胜民,制民,而绝不能让民胜法,“民胜法,国乱。”为了让民众知法守法,商鞅主张在法的问题上不搞神秘主义,而是提倡公开。
第四,设置“法官”。商鞅主张在中央即天下周围设置三法官:一设于宫廷中,即最接近国君的一个;二设于御史和丞相那里;三设于诸侯、郡、县。这些法官的职责有二,其一“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群众读书少,甚至不识字,要知法,就去找法官;其二,如果有官吏为非作歹,“遇民不修循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做官的不好好为官,法官就对其提出起诉,这实际上就是法律咨询,法律监督的思想。
二、“不法古,不修今”的历史观和社会发展观。反对保守复古,复古倒退,因循守旧,墨守陈规。历史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商鞅把是否符合时代的要求和社会历史的趋势作为反对循礼守旧,坚持变革的理论依据。强调社会历史的发展具有必然之理,认为一切社会制度的建立和改革是顺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商鞅在秦国执政近二十年,使偏居中国版图西北角落、一度被“以夷狄视之”的秦国一跃跻身于富强国家之列,后世遵循其法,逐渐在诸侯争霸中处于优势地位,一百多年后秦始皇统一中国与商鞅变法奠定的坚实基础不无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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