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本市新修订的2014年度《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正式出炉,作为全市监管工作的“教科书”和“工作指南”,新规对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人员以及二手房中介机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且明确了相关收费标准等。
新规中明确,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全部商品房销售人员(包括开发企业销售人员、开发企业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的照片、姓名等信息,同时销售人员的信息应当与房地产市场监管系统的内容一致。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才能销售房屋,不能无证售房或变相无证售房。无证售房、变相无证售房是指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采取内部认购、预订、优先选房、排号、发放VIP卡、招募会员等手段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费用,进行非法售房的行为。
二手房市场方面,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纪人员数量、执业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是否公示材料,房屋信息是否符合要求都将列入日常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
最高收费标准: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服务费,为成交价的2%,买卖双方各1%;代办有关事项过户手续服务费,为400元,买卖双方各200元;代办贷款服务费,为600元,买方承担;单独代办产权过户手续服务费,为300元,买方承担;租赁中介经纪服务费,为1个月租金,租赁双方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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