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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工商局违规收取检验费案 法院昨日开庭

罗平县工商局违规收取检验费案 法院昨日开庭

来源:云南法制报    作者:程浩  
  近两个多月来,罗平县私营业主李俊松奔走于昆明、曲靖之间,向各级部门和媒体举报罗平县工商局涉嫌乱收费一事,并于7月18日将罗平县工商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局对自己企业的行政处罚。

  8月初,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8月5日,曲靖市工商局发布“对罗平县工商局存在问题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确认罗平县工商局在今年农资产品质量专项检查中向被检查人代为收取检验费的行为违规,并责成该局退还检验费。但表示,没有发现罗平县工商局对各股室、工商所(分局)下达“罚款指标”。

  这样的调查结果遭到包括李俊松在内的诸多经营户的质疑。经营户反映,由于罗平县工商局执法人员陪同调查组前往调查,导致部分经营户不敢说真话。

  8月16日,曲靖市工商局通报,对罗平县工商局的违规行为进行行政问责,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罗平县工商局局长张传虎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责令罗平县工商局退回违规兑现资金1.314万元和2011年向干部职工收取的“风险金”,并于8月15日前全额清退。

  处理结果下来后,法院询问李俊松是否要撤诉?理由是“罗平县工商局答应将你的罚款大幅度减少。”倔强的李俊松没有答应:“罚款本就不该交,我一定要打赢官司。”

  昨日,罗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交纳检验费后收到一张“白条”

  李俊松告诉记者,今年3月,罗平县工商局对李俊松担任法人代表的云南省绿色农技推广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绿色农技”)售卖的农药进行了抽样检查,4月中旬,罗平县工商局送达了检验报告,结果表明,300毫升“威信”牌吡虫啉油剂为假药。“绿色农技”被责令停止销售该批假药,并罚款8.5万元。

  李俊松说:“在工商人员的要求下,我交纳了1940元检验费,收到了一张‘白条’。在没有给我没收财物清单的情况下,他们就把这批假药强行搬走。之后,我又收到了同一文号、不同内容的另一份文书。”

  李俊松认为,罗平县工商局向他收取检验费是违法行政。“同一天给我发了同一文号的两份公文,违反了法定执法程序。”

  记者看到,同为“曲市罗工商强通字〔2011〕4094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有两个不同版本的复印件,一份写明送达给李俊松,办案人员分别姓何、杨;另一份送达给“云南省绿色农技推广专业合作社”李俊松,办案人员分别姓吴、赵。日期都是2011年4月14日,但落款公章又不一样,一个是“曲靖市罗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另一个少了“曲靖市”3个字。文号为“罗工商处听告字〔2011〕4094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也分别向李俊松和“绿色农技”送达了两份不同的版本。

  李俊松还给记者看了一份落款为“罗雄工商分局吴兴”的“收条”复印件,“收条”写着:“今收到李俊松……两项检验费合计1940元,待送交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后出具发票再送给李俊松。”李俊松说,吴兴后来用一张盖有“云南省化工研究院”公章的机打发票换走了这张“收条”。

  罗平县工商局退赔检验费

  李俊松认为,罗平县工商局在执法过程中简化了程序,没有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而是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改正的权利。

  之后,他多次向相关部门和媒体反映罗平县工商局的“劣行”。随着李俊松维权声势的扩大,罗平县许多个体经营户纷纷给他打来电话,投诉的内容大同小异:工商执法人员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对此,罗平县工商局答复:“《食品安全法》并未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先告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停止才能进行行政处罚,只要销售者销售了禁止销售的商品就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罗平县工商局还对收取检验费一事作出解释:“一位新来的同志不了解《食品安全法》关于收费的规定,收取了几户,已安排退赔。”

  庭审中罗平县工商局“避重就轻”

  7月18日,李俊松将罗平县工商局告上法庭。昨日,罗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罗平县工商局一名李姓副局长坐在被告席上。庭审中,李俊松和他的代理人称,“《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也就是说,对农药进行抽查应该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事,如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确认自己的农药存在问题,认为归工商部门管的,他们自然会移交至工商部门处理。”李俊松和他的代理人说,“本案中,工商部门‘一个人干两个人的活’,已经属于越权执法,所以,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罗平县工商局对“抽检权”避而不谈,只表示自己有行政处罚权,“既然原告销售的商品的确为假药,就应该给予处罚。”

  李俊松认为,自己有进货凭证、产品合格证书,并不知道销售的农药为假药。对此,罗平县工商局认为,就算李俊松不知道其所售农药为假药,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只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不能不处罚。

  “你们罚款的数额已经达到药品价格的3倍,这也叫‘从轻或减轻处罚’吗?”李俊松问。

  “现在没有证据证明你的确不知道所售农药为假药,所以我们只能从重处罚。”被告罗平县工商局答。

  对于1940元的检验费,罗平县工商局表示:“庭审结束后就可退还。”

  法院将择日宣判。

首席记者  程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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