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改增2016年36号文发布时,笔者曾就对文件中涉税政策,利用图表进行解析。现根据最新增值税政策,将原增值税计算图表进行更新解析。主要涉及到: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计税表,非房地产企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纳税分析表,建安企业[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分析表,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纳税分析表,小规模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纳税分析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纳税分析表。(以下图表较多,建议电脑端阅读。)
1: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计税表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
土地款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2:非房地产企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纳税分析表
3:建安企业[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分析表
1:建筑工程老项目,(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一般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的,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预缴税款凭完税凭证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增值税。
3: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4: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纳税分析表
5:小规模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纳税分析表
6: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纳税分析表
7:个人销售住房纳税分析表
8:营改增预缴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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