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陈某,男姓,经好友介绍认识了张某,2008年的9月,张某的父亲为了获得拆迁利益,强迫她嫁给了陈某,领完结婚证后的当晚,陈某想与张某发生性关系,但被张某严厉拒绝,随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财产也是各自所有.
2010年张某起诉离婚,该年的5月18日,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因此驳回张某的离婚请求.
2010年6月某天,陈某在张某单位门口,强行将其拉上出租车,带至他的住处,在酒精的作用下,采用语言,殴打等手段,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后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救出了张某,抓捕了陈某,同时两人在2010年7月28日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那么陈某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呢?
陈某与张某领了结婚证书后,并未共同生活,财产也是归各自所有,因此两人只是在法律上建立了婚姻关系,事实上并没有过夫妻生活,形同陌路一样.
2010年的6月,陈某将张某强行带至自己住处,采取了语言,殴打等手段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这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夫妇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后来法院也是这样判决的.
该案在司法理论是被定性为强奸罪是没有争议的,因为双方没有夫妻生活之事,只是有了个结婚登记证书,二呢,陈某又是采取了暴力手段,三,违背了张某的意志.
类似这样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情况是很复杂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解决.
关于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不同的判决结果,清官难断家务事,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不同,法律调整的程度也不同.但如下情况,大多数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
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暴力性行为.
起诉离婚后,但判决书没有判决两人离婚前,发生的强制性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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