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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偷东西被抓,男子禁不住诱惑发生关系,该男子构成强奸罪吗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以B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QJ罪,如果按照该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妇女曾经同意,那么中途反悔呢?是否构成犯罪?看一个真实案例,以案说法而已!

刘刚经营一家小型超市,但在他对库存进行盘点的时候,发现了化妆品货架上的货,经常缺货,但是销售额体现出来的数额显示,最近并未销售化妆品,因此,刘刚调出来了视频发现:一个长相很好看的女孩子,经常在化妆品货架转,但并未买过一次化妆品,为了验证其是否偷化妆品,只要她下次再来了。

功夫不负有心人,她再次光临,正要往口袋里装化妆品的时候,被刘刚抓了现行。为了不扩大事态,女孩只能与刘刚协商,最后刘刚计算得出,共盗得价值为800元的化妆品,再补偿点,共要求该女孩支付1200块钱,这个时候女孩死猪不怕开水烫,要钱没有,那好,我报警。

这个时候,该名女孩害怕了,因此提出以发生关系为补偿,刘刚也同意了,因此两人有说有笑的到酒店开了房,事后,女孩认为不值,要求刘刚补偿差价500,刘刚未同意,因此,女孩报警。

本案中不难看出,刘刚并没有强迫也没有违反该名女孩,性意志自由的行为,至于报警,也并未对女孩精神上产生压制,因此,她来偷东西,刘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报警,是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的,综上,刘刚并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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