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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书局本《北齐书》校勘记补正(全文)

摘要:《北齐书》从唐代起就逐渐残缺,至北宋初年时仅剩十七卷为李百药原文,其馀皆为后人以《北史》及唐人史钞中的相关纪传补全。故给后世研究校勘此书者造成了较大困扰。其中难免或有所失。本文就现行《北齐书》中最好的版本,即中华书局于1972年出版的由唐长孺先生主持点棱的《北齐书》校点本校勘记中漏校之处十馀例加以校改讨论。希望能对该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北齐书》 校勘记 补正

《北齐书》五十卷是唐代李百药在其父李德林《齐书》基础上参考王劭所纂《齐志》扩充改写而成的,主要记载了公元534年前后北魏分裂到公元577年北齐灭亡为止约33年的历史。但由于该书在唐代中叶以后就逐渐残缺,到了北宋初年仅剩十七卷为李百药原文,其馀卷章皆为后人以《北史》及唐人史钞中相关纪传补全,使得其文献价值有所降低。即便如此,《北齐书》作为我国一部重要的断代史著作,仍然为后世研究与了解北齐王朝及东魏、北齐历史提供了较为重要的依据。

在现行的《北齐书》主要版本中,以中华书局1972年出版的《北齐书》校点本为目前最好的本子。该书由唐长孺先生点校,陈仲安先生协助工作,并由王文锦先生参与编辑整理。在参校前人成果的基础上,以三朝本、南本、殿本为互校的主要底本,择善而从,并通校了《太平御览》、《册府元龟》、《北史》、《资治通鉴》、《通志》中的有关部分,对相关史实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考校,并将校勘成果以“校勘记”的形式附载于原文之后,对后人研究与利用本书都有较为重大的意义。但由于《北齐书》的散失较为严重,给文献研究者的校勘工作带来了许多复杂问题,使得中华书局本《北齐书》在校点上还存在一些缺失与讹误之处,今人论著虽有涉及,但仍有未校之处。今不揣浅陋,以百衲本、殿本和毛氏汲古阁本为主要校本。参考后世研究成果及相关文献,试列举中华书局点校本校勘记中漏校之处十馀例加以校改。笔者不敢自是,不当之处,还望方家有以教之。鉴于该书残缺情沉较为严重,凡涉及补缺自《北史》部分,必要情沉下会连同1974年中华书局出版的由陈仲安先生点校的《北史》校勘记一并加以说明,以求论述尽可能完备详细。本文所举《北齐书》原文各条均已注明页码行数以及所在卷数,以便覆按。版本以中华书局1997年印本为准。

1、初,魏真君中内学者奏言上党有天子气,云在壶关大王山。(P6,右第6行,卷1)

按:“中内学者”,百衲本、殿本及毛氏汲古阁本皆无“中”字。《北史》卷6《高祖神武帝纪》标点为:“初,魏真君中,内学者奏言上党有天子气,云在壶关大王山。”此处,“中”字或非衍文,在此用一“中”字表后文所述之事为魏真君年间发生,若按中华书局本断句,则易令人误以为“中内学者”乃是一词,故此句当从《北史》标点于“魏真君中”处断句为宜。

2、乾明元年庚辰,春正月癸丑朔,改元。己末,诏宽徭赋。癸亥,商阳王渥薨。是月,车驾自至晋阳。二月己亥,以太傅常山王演为太师、录尚书。以太尉、长广王湛为大司马、并省录尚书事,以尚书左仆射、平秦王归彦为司空,赵郡为尚书左仆射。诏诸元良口配没宫内及赐人者。并放免。甲辰,帝幸芳林园,亲录囚徒,死罪以下降免各有差。(P75,右第1行,卷5)

按:“癸亥”当为“二月戊子”之误。据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载《高浞墓志》云:“(王)以乾明元年二月癸未朔六日戊子薨于邺都之第,春秋二十叉三”,则知高浞薨于乾明二年戊子,此年二月癸未朔,六日为戊子,所载无误,且时序与下文“己亥”相合,故此处疑为“癸亥高阳王浞薨”句与“是月车驾自至晋阳”二句误倒,今从《高浞墓志》作“戊子”。且下文“二月己亥”句据唐长孺《校勘记》云:“诸本无'二月’二字,'己亥’作'癸亥’。《北史》也不纪月,但作'己亥’。《通鉴》卷168作'二月已亥’。按上文已称'是月,车驾自至晋阳’,正月事已完。下文纪日有'甲辰’、'戊申’,本年正月无此日。二月癸未朔,己亥是十七日。甲辰二十二日,戊申二十六日,顺序正合。今据《通鉴》补改。”若按前文所述,加之当年二月无癸亥,故知“二月”句诸本所载或无脱“二月”二字也,仅将“己亥”误作为“癸亥”是也。因高阳王当薨于干明元年二月戊子,戊子为六日,在己亥十七日前,故知“二月”当脱于“戊子”处,而非校勘记所推断之“已亥”处,盖因校者未注意前文高阳王薨年之讹误,故误也。

3、母名轻霄,本穆子伦婢也,转入侍中宋钦道家,奸私而生后,莫知氏族,或云后即钦道女子也。(P128,右第1行,卷9)

按:“或云后即钦道女子也”句,《北史》校勘记云:“《通志》无'子’字,此衍文。”“女子”一词,多用来作性别之分而无女儿之意。照文中所叙之意,当言穆后疑为钦道与轻霄所生之女,故《北史》校勘记据《通志》所载认为此“子”字为衍文。然“女子子”一词亦有女儿之意。顾炎武《日知录》卷6“女子子”一条即载:“'女子子’,谓己所生之子,若兄弟之子;言女子者,别于男子也。古人谓其女亦日子,《诗》日'齐侯之子,卫侯之妻’,《论语》日'以其子妻之’是也。此章言男女之别,故加'女子’于'子’之上以明之。”由此可见,古人谈及女儿之时有言“子”,也有言“女”,后为区别于男子,特加“女子”于“子”之上以作性别之分,独不见言“女子”者。此处穆后疑为宋钦道之女,故此句言“或云后即钦道女也”或“或云后即钦道女子子也”皆可说通,而不应言“或云后即钦道女子也”,至于此处究竟为脱一“子”字还是衍一“子”字,尚难仅据此作结。但考同卷所载他人之传在言及某人乃某人之女时皆言“女”而不言“女子子”。如:“神武明皇后娄氏,讳昭君,赠司徒内千之女也”,又如:“孝昭皇后元氏,开府元蛮女也”,故应从《北史》校勘记所言,此“子”字为衍文。

4、钦道伏诛,黄花因此入官,有幸于后主,官内称为舍利太监。(P128,右第3行,卷9)

按:“舍利太监”,百衲本、殿本与毛氏汲古阁本皆作“舍利大监”。据《魏书》卷13《皇后列传》载:“高祖改定内官,左右昭仪视位大司马,三夫人视三公,三嫔视三卿,六嫔视六卿,世妇视中大夫,御女视元士。后置女职,以典内事。内司视尚书令、仆。作司、大监、女侍中三官,视二品”可知“大监”为魏时女官职,且在此职官之前又冠以职责,此多见于北魏墓志,如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载《孟元华墓志》即称其“迳历五帝,后蒙除细谒大监”,又《张安姬墓志》亦载其“后除文绣大监”,此处“细谒”、“文绣”皆为其任大监这一职官时所司之职责。而后齐(即“北齐”)多延用后魏制,时穆氏因“钦道伏诛”没入掖庭。为斛律后从婢,盖典内职为“大监”,宫中人因其有宠于后主加之无固定职责故依其名称之为“舍利大监”,以别于一般女官职位之称属以示其宠。沉“太监”一官始置于唐。益知此“太监”必为“大监”之误。

5、(任城王)天统三年,拜太保、并州刺史。别封正 平郡公。(P137,右第9行,卷10)

按:“天统三年”当作“天统二年”。据《北齐书》卷8《后主纪》载:“(天统二年)冬十月乙卯,以太保侯莫陈相为太傅,大司马、任城王谐为太保,太尉娄毅为大司马。”而同卷下文又载:“(天统三年)秋八月辛未,太上皇帝诏以太保、任城王为太师,太尉、冯翊王润为大司马,太宰段韶为左丞相,太师贺拔仁为右丞相,太傅侯莫陈相为太宰,大司马娄教为太傅,大将军斛律光为太保。”由此可知任城王高“拜太保”当为天统二年事,至于天统三年则是由太保迁为太师,而此时的太保则由大将军斛律光担任。然因高“拜并州刺史,别封正平郡公”时间未明。仅从此句尚难判断是年误,还是职官升迁记载有误。但联系下文所载:“()武平初,迁太师、司州牧,出为冀州刺史”一事即可推知:若此处为职官升迁记载之误则下文必不会重言“迁太师”一事,故上文所载应是年误,“天统三年”当作“天统二年”。且下文一“迁”字清楚表明上下文所授职官应有等级差别,益知此为年误。而百衲本、殿本、汲古阁本皆作“天统三年”,并误。

6、汉阳敬怀王洽,字敬延,神武第十五子也。天保元年封。五年,薨,年十三。干明元年,赠太保、司空。无子,以任城王第二子建德为后。(P140,右第4行,卷10)

按:“五年”当为“七年”之误也。《北齐书》卷4《文宣本纪》载:“(天保七年)五月丙申,汉阳王洽薨。”因汉阳王高洽薨时年十三,故知其若薨于天保五年(公元554年),则当生于东魏兴和四年(公元542年);若其薨于天保七年(公元556年),则则其当生于东魏武定二年(公元544年)。而据《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载《高润墓志》云:“(润)以武平六年八月六日遘疾,廿二日薨于州馆”及《高润墓志》拓本所载“王薨时年卅三”,可推知神武十四子高润当生于东魏武定元年(公元543年)。因高润为神武第十四子。年龄必稍长于神武第十五子高洽,若按高洽薨于天保五年,则高润反小其一崴,于常理难通,故此处高洽薨年当从《文宣本纪》所载“天保七年”为妥。此处《北史》卷51《高洽传》亦作“五年”,并误。

7、广平公盛,神武从叔祖也。(P181,右第1行,卷14)

按:“从叔祖”当作“从叔”。据《魏书》卷32《高湖传》载:“(湖)第三子谧,字安平,有文武才度。……长子树生,……长子即齐献武王也。……谧长兄真,有志行。……真弟各拨。广昌镇将。……各拔少子盛,天平中,侍中、太尉公、广平郡开国公”,由此可推知高盛乃神武祖父高谧弟高各拔少子,按辈分当与神武父高树生同辈,而非与其祖父高谧同辈。而《北史》卷51《校勘记》则云:“按《魏书》卷32《高湖传》,盛父各拔与高欢祖谧为兄弟,则盛乃欢从叔。高欢世系可疑,《魏书》、《北齐书》之不同。或即史臣编造失检所致。”此处“高欢世系可疑”旬恐无据也。据《石刻史料新编》(第三辑)影印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图版309《高建墓志》云:“(建)曾祖湖……皇上之高祖也。……祖拔,广昌镇将、燕州刺史”,当知拔确为神武高祖湖之子,其祖父谧之兄弟,与《魏书》所载相合,故世系并无可疑之处。今从《魏书》所载,“从叔祖”当作“从叔”。

8、(娄敬)为神武帐内都督,封掖县子,累迁光州刺史,在任贪纵,深为文襄所责。(P197,右第3行,卷15)

按:“掖”当作“挺”,形之误。据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载《齐故假黄钺右丞相东安娄王墓志之铭》(下文简称《娄极墓志》)云:“(椒)中兴初,以军功除安东将军、挺县开国子,迁使持节、光州刺史”,可知娄毅于中兴初“迁光州刺史”前所封爵为“挺县开国子”,而非“掖县子”。故“掖”当作“挺”,形之误也。又据高敏先生《魏晋南北朝史发微》一书载《西魏、北周与东魏、北齐的封爵制》一文考证认为:东魏及北齐的封爵制继承于北魏后期的实封与虚封并存的封爵制度,将爵分“开国五等”和“散五等”两种类型,以旧爵名号前是否冠以“开国”二字以示区别。由于《北史》作者并没有注意后魏、北齐这种特殊的封爵制,往往将《北齐书》原文中表实封的“开国”二字省去,使得后人以《北史》补《北齐书》之缺时亦错录为溲有“开国”字样的虚封,此《娄数墓志》即可为证也。但因此卷《北齐书》据《北史》补,故从《北史》无“开国”之封而作“挺县子”。此处《北史》卷54亦作“掖县子”,并误。

9、(娄觳)寻为太尉,以军功进大司马。(P197,右第6行,卷15)

按:“大司马”当作“大将军”。据此传前后文所载:“(毅)河清三年,滥杀人,为尚书左丞相宋仲羡弹奏,经赦乃免。寻为太尉,以军功进大司马。武成至河阳,仍遣总偏师赴悬瓠。毅在豫境留停百馀日,专行非法,诏免官,以王还第”,当知娄毅此次进位应为河清三年除太尉以后及“诏免官,以王还第”以前事。又据同书卷7《武成帝纪》载:“(河清三年五月壬午)以前司徒娄椒为太尉……(冬十月)甲辰。太尉娄毅大破周军于轵关”,则知娄教此次升迁所谓“以军功”当指其于河清三年冬十月“大破周军”,但检此卷并未提及进娄毅为大司马一事,反而于下文载:“夏四月戊午,大将军、东安王彀坐事免”,虽与《娄数传》所载“诏免官”事相合,但所任职官乃为“大将军”而非“大司马”。因大将军之职本低于大司马,故彀固不可能于河清三年冬十月甲辰至河清四年夏四月间,先进位为大司马,而后又降任大将军,或疑《武成帝纪》此处所载“大将军”为“大司马”之误。但据该卷所载:“(河清)四年春正月癸卯,以大将军、任城王谐为大司马”,则知娄睿免官之时,时任大司马者乃任城王高谐,故此说不成立,疑《娄椒传》所载“以军功迁大司徒”之“大司徒”当为“大将军”之误。再考《娄毅墓志》中所载其厉官情况:“(数)换太尉公,除豫州道大行台尚书令。迁大将军。封始平县开国公。复除太尉公,判领军大将军府事”,亦未言龊进“大司马“一事,反而说其于“换太尉公”之后至”复除太尉”之前有“迁大将军”之事,与《武成帝纪》所载相合,便知此处“大司马”当为“大将军”之误。

10、(刘贵)兴和元年十一月卒。赠冀定并殷瀛五州军事、太保、太尉公、录尚书事、冀州刺史,谥日忠武。(P250,右第14行,卷19)

按:“冀定并殷瀛五州军事”前当脱“都督“二字。“都督诸州军事”,李林甫《唐六典》卷30载:“魏皇初三年,始置都督诸州军事”,后两晋及北魏北齐各朝皆有沿用,以加强国家对地方的控制和军事防卫,为地方重要行政制度之一,且多以州刺史兼任本州都督,职权重者亦可兼督他州,如本书卷17《斛律金传》即载:“(斛律金)河清三年转使持节、都督幽、安、平、南、北营、东燕六州诸军事,幽州刺史”。据《石刻史料新编》(第三辑)影印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图版294《刘懿墓-志》(即“刘贵墓志”)载:“(贵)薨于邺都,追赠使持节侍中太保、太尉公、录尚书事、都督冀定并殷瀛五州诸军事、冀州刺史,馀官如故”,其中“都督冀定并殷瀛五州诸军事,冀州刺史”正与前文所述加督方式相合,且所载内容同于本传,由是可知此处当于“冀定并殷瀛五州军事”前脱“都督”二字,故应从墓志所云作“都督冀定并殷瀛五州军事”。

11、(库狄迥洛)转太子太师,遇疾卒。赠使持节、都督定瀛恒朔云州军事、大将军、太尉公,定州刺史,赠物一千段。(P255,右第4行,卷19)

按:“都督定瀛恒朔云五州军事”,诸本皆作此。而《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载《库狄洛墓志》(即“库狄迥洛墓志”)则云:“(库狄迥洛)春秋五十有七,以大宁二年三月薨……诏赠使持节、都督定瀛济恒朔云六州诸军事”。据今人施和金所著《北齐地理志》卷3:“济州,治碥微城。后魏置济州,北齐因之”知北齐有置济州,此处当于“恒”字前脱一“济”字,故应从墓志所云作“都督瀛济恒朔云六州军事”。

注释:

①下文凡所涉及《北史》之引文及校勘记皆引自此版本。

②《北齐书》卷九载:“后主皇后穆氏,名邪利”,“邪利”即“舍利”也,此可参见丁福保《佛学大辞典》中[随舍利]一条,上海书店,1991,12,第1版:2694

③见《河北磁县北齐高润墓》一文,载《考古》,1979,(3):242

④参见高敏,魏哥南北朝史发微,中华书局,2005,1,第1版:220-227

⑤参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哥南北朝行政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3,第1版:50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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