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明天起,这些新政与你的房、车、生活密切相关!
  3月1日,我国将开始施行《物权法》的新司法解释!新的司法解释都跟我们老百姓的生活紧密相关:房、车、买卖纠纷、离婚财产分割都与此解释有联系。

(1)法律优先保护买车方的权利
  根据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句话概括就是:即使车的所有权还没改登记,法律优先保护买方的权利!

(2)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关系的争议都可纳入民事诉讼
  新《司法解释》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争议、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关系的争议都可纳入民事诉讼。内部关系上,依据真实权利状态确定权利人,而非依据登记确定权利归属。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提出他出资买房、以及双方关于共有约定的证据,法院应据此认定其为共有权人。

(3)只要预告登记了,开发商想“一房两卖”是无效的
  新《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开发商想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只要买房人预告登记了,开发商私自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是无效的!

(4)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一个重要方面:“善意取得”。与它相关的纠纷非常多见,遍布于为数众多的合同、侵权乃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

  新《司法解释》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专家说:“此举明确了‘善意’认定的基本标准,以及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新《司法解释》还明确存在“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的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也就是说受让人不是“善意”的。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恋爱时共同出资买房证上写谁不重要,因为......
物权法解释中善意取得规定的理解(上)|高杉LEGAL
房产有纠纷,看看新《物权法》能不能帮到你
实务详解: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No.26 如何认定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指引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