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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拨研发项目资金可以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企业在进行研发项目时,尤其是涉及到政府财政资金拨付的国拨研发项目,常常会困扰于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其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是国拨研发项目资金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我们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解开纳税迷雾,为企业在研发征程中提供更明晰的减税优惠之路。

  

一、什么是国拨研发项目?

国拨研发项目系公司接受特种领域主管部门的委托,为发展新型元器件或改进现有元器件性能指标,而进行的特定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项目。此类项目均为国内尚未解决的技术难度大、性能和指标要求高、创新性强的且适用于新型装备或改进现有装备性能的项目。公司根据项目清单选择与公司技术和业务关联度较高、公司具备相关领域研发能力以及未来能够实现产品产业化的项目进行竞标,通过技术招标评审后获取项目,并签订相关项目研制合同。

国拨研制项目为固定价款合同,双方根据前期竞标情况、整体预算等确定最终合同金额。委托方一般会根据研发项目的具体节点安排相应拨付款项,如合同签订、实施方案验收通过、标准确定、初样/正样完成、鉴定检验、验收完成等各个重要节点,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拨款。国拨研制项目类资金使用实行专款专用,需单独核算并与公司自筹研发支出进行区分,最终使用情况需经专项审计,对于项目经费不能弥补的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国拨研发项目资金可以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国拨研发项目资金能否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分为两种情况:

1、企业收到政府部门拨付的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自然也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既然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不允许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2、企业收到政府部门拨付的财政资金作为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允许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是本期文章分享的全部内容,想要享受更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税、申请研发奖补、研发费用合理规范指导的,欢迎评论区留言或私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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