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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点问答(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国家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而出台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这一措施,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进行额外扣除,从而降低税负。本文将针对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帮助企业准确把握政策要点,充分利用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如何填报年报表?

答:企业若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需填写以下两份表格: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具体操作流程为,企业首先自行填写A107012表格,随后相关数据将自动汇总至A107010表格的相应栏目中。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 研究人员:主要指参与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 技术人员:具备工程技术、自然科学或生命科学等领域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 辅助人员:参与研发活动的技工。

- 外聘研发人员:与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此外,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并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也被视为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不可以。根据上述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四、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若符合税法规定并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可以。根据上述公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若符合税法规定并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可以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五、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项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研发费用合理规范化指导、申请研发奖补等问题,欢迎评论区留言或私信,我们将全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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