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项目劳务合同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合同条款
发包人:
承包人: (身份证号: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就广西贺州北投水务有限公司平桂区公会镇大姚水厂临时供水工程项目劳务合作协调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作范围及内容
合同名称: 。
本合同主要内容:清理杂草、清理淤泥、疏通管道、连接水管等工程内容的劳务分包(所需材料由发包人提供)。
地点: 。
2、合同价款:
本项目采用按天计价方式计算,按实际工作天数进行结算(含人工、税金、交通安全设施费等费用)。详见列表:
序号 | 工作内容 | 单位 | 人工数 | 单价(元) |
1 | 清理杂草、清理淤泥、疏通管道、连接水管等 | 天、人 | 2 | 160元/人/天 |
3、合同期限
本项目合同期限为60天,开始日期为签订合同之日。
4、质量要求
按业主意见相关审批文件进行施工,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及规范要求。
5、发包人职责
5.1负责派员监督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知会承包人,以便处理;对承包人合理之工作要求及建议,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5.2有权制定相应之管理措施、监督标准等。
5.3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6、承包人职责
6.1对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6.2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6.3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6.4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工具、设备,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6.5 项目完工应恢复原状,其费用已包含在单价中。
6.6乙方须服从甲方的指令。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
7、安全防护
7.1 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安全管理要求。
7.2 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8、事故处理
8.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发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8.2 承包人和发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9、合同费用支付
9.1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劳务合同,合同价款包含人工、税金、交通安全设施费等费用,完成施工任务后,经发包人验收合格,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清单进行结算,承包人应出具与实际应付款数额相符的增值税发票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承包人交付增值税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
10、争议
10.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
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11、违约责任
11.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发包人不按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2)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11.2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工程款尾款时,应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不计复利)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11.3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为承包价的20%),承包人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11.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2、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6级及以上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30年一遇暴雨(雪)、台风、龙卷风、30年一遇水灾等自然灾害,但承包人能合理预见或能合理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除外;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
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12.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承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12.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合同解除
13.1如果发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承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13.2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3.3 如乙方不按甲方要求完成施工任务,经三次或三次以上书面督促仍未改变,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4、合同份数
14.1本合同共 六 份,发包人执四 份,承包人执 二 份。
14.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5、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电 话:
经办人: 日 期: 年 月 日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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