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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的房产要缴纳总房价20%的个人所得税?是谣言还是确有其事?

有的人想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子女,但是听说受赠的房产以后再出售就要缴纳房屋总价20%的个人所得税,又听有的专家说继承或受赠的房子不存在以房屋总价20%征收个税的情况。

到底有没有以房屋总价20%征收个税的情况呢?房产赠与子女,以后再出售的,到底征收多少个税呢?

一、有没有以房屋总价20%征收个税的情况?

有的!

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偶然所得的税率,正是20%。

如果受赠的房产价值200万元,则需要缴纳的个税=200万元*20%=40(万元)

可见确实存在以房屋总价20%征收个税的情况,这种方式产生的个税是非常高的。

二、子女受赠房产再出售个税

那么子女受赠房产再出售的,是不是也是按照房屋总价的20%征收呢?

不是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将房产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对赠与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至于子女后续再将受赠房产出售的个税,则取决于子女是否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

住宅满足“满五唯一”条件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普通住宅不满足“满五唯一”条件的,按房价交易差额20%或全额的1%征收;

非普通住宅不满足“满五唯一”条件的,目前除几个一线城市发文规定按差额20%征收外,其余各地继续按全额1%~2%征收。

对于受赠子女来说,碰到按差价的20%征收个税是可能的,但不可能碰到按总价20%征收个税的情况。

三、受赠房产等5年后出售才免个税?

受赠的房产,再出售要免个税的话,是不是只能等5年后再出售呢?

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受赠的房产购房时间按照受赠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比如购买已经满5年的的房子,赠与子女后购房时间并不是重新计算,仍然符合满5年的条件,如果是子女名下的唯一房产 ,再次出售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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