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权范围
听取并审议村党(总)支部年度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情况报告;讨论和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讨论和决定本村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评议和监督村党(总)支部成员,村委成员的工作情况;否决和修改党(总)支部不适当的决定;讨论和决定提交村党员代表议事会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二、召开条件
党员代表议事会,一年不少于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党员提议时,应召开村党员代表议事会;党员代表议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员代表出席方可进行。
三、议事规则
党员代表议事前要根据村党(总)支部提出的议案,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然后在会上集体讨论决定;议事会上,每个与会党员代表要充分发表意见,做到不作无原则的争论,摆事实讲道理,分清利弊、形成共识;议事决策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超过半数与会党员代表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党员代表必须坚决执行议事会作出的决议,个人若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未经村党员代表议事会修改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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