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大义》中记载:“五行之本,受生于天,受成于地,禀气于阳,定形于阴。体无偏立,故各有合。”
干合:甲与己合,乙与庚合,丙与辛合,丁与壬合,戊与癸合。
支合:子与丑合,寅与亥合,卯与戌合,辰与酉合,巳与申合,午与未合。
对于天干五合,《五行大义》解释为阴阳合德,有“夫妇之道”。比如,己为甲妻,故甲与己合;乙为庚妻,故乙与庚合。
至于地支六合,则解释为“日月行次之所合也”。比如,“正月日月会于诹zou訾zi,诹訾亥也,一名豕韦,斗建在寅,故寅与亥合”。(诹訾是星次名,星次是我国古代天文星座的代名词,这里不再展开)
《五行大义 · 论冲破》中记载:
干冲破者:甲庚冲破,乙辛冲破,丙壬冲破,丁癸冲破,戊壬、甲戊、乙己亦冲破。此皆对冲破,亦本体相克,弥为重也。
一般认为,甲与庚冲,乙与辛冲,丙与壬冲,丁与癸冲,是因为处于东与西、南与北相对的位置。而丙庚与丁辛相见,以克论,不以冲论,因为南和西不相对。至于戊和己,则无冲,因为它们居于中央,无对立者。
支冲破者:子午冲破,丑未冲破,寅申冲破,卯酉冲破,辰戌冲破,巳亥冲破,此亦取相对。
地支六冲,即地支各取七位(隔六位)为相冲。从方位上看,都是两方处于相敌的位置(如卯在东,酉在西);就五行而言,都是相克的(如子水克午火);就阴阳而言,都是阳克阳、阴克阴(如卯为阴,酉也为阴),阴阳不能配合,所以发生冲突。
地支因为有六合和六冲这样的双重关系,于是产生了六害(命理学中有时也称“相穿”)。《五行大义 · 论害》中记载:
戌与酉、亥与申、子与未、丑与午、寅与巳、卯与辰,是六害也。是杀伤之义。
六害的形成,是因为“五行所恶,其在冲破。今之相害,以与破冲合。”比如,子与午相冲,而午与未相合,所以子与未就构成了相害的关系。
《五行大义 · 论刑》中记载:
子刑卯,卯刑子。
寅刑巳,巳刑申,申刑寅。
丑刑戌,戌刑未,未刑丑。
辰刑辰,午刑午,酉刑酉,亥刑亥。
《汉书 · 翼奉传》解释了相刑关系的产生原因:
木落归本:故亥卯未木之位(局),刑在北方;亥自刑;卯刑在子;未刑在丑。
水流向未:故申子辰水之位,刑在东方;申刑寅;子刑在卯;辰自刑。
金刚火强,各还其乡:故巳酉丑金之位,刑在西方;巳刑申;酉自刑;丑刑在戌。寅午戌火之位,刑在南方;寅刑在巳;午自刑;戌刑在未。
第4节开头提到了由地支组成的“方”和“局”。地支三会(也称三会方)指的是地支会成东、南、西、北方。即:
东方木:寅、卯、辰
南方火:巳、午、未
西方金:申、酉、戌
北方水:亥、子、丑
地支会局,指的是以下组合:
木局:亥、卯、未
火局:寅、午、戌
金局:巳、酉、丑
水局:申、子、辰
由寅、卯、辰三个地支碰在一起,便会成东方一气。会气很容易理解:寅、卯、辰本身就代表正月、二月、三月,正是春天的季节,木旺于春,旺于东方。
由亥、卯、未三个地支碰在一起,便会成木局。会局是由处于本气的长生、帝旺和墓这三个位子上的地支组合而成。如卯是木的帝旺,亥居长生,未居于墓,这样以本气的帝旺卯为中心,会合长生亥和墓未,终始相联,结成一气,便是木的会局。
若要会方,三字不可缺一。若要会局,则中间代表专气的那个字不可缺。比如,亥卯未三字全,合为木全局;若亥卯或卯未,则称为木半局;而亥和未,缺了专气卯,则不能成局。一般来说,会方的力量最大;会局的力量次之;半会局又次之。,而辰、戌、丑、未四字全,则合为土局。
木落归本:即地支亥、卯、未组成的木局与亥、子、丑的会气(水)构成了相刑关系。之所以称作木落归本,是因为水是木之母。
水流向未:即申、子、辰组成的水局与寅、卯、辰的会气(木)构成相刑关系,也称为水流趋东。
金刚火强,各还其乡:金和火因过刚或过强,则由其本身的局和方构成相刑关系,所以称为“各还其乡”,即巳、酉、丑对申、酉、戌;寅、午、戌对巳、午、未。
从上表中看出,会局和会方的地支上下正好各自构成了相刑的关系。比如,亥与亥、子与卯、丑与未,相互都构成了相刑的关系。
对于这些相刑关系,命理学比较重视的是由寅、巳、申或丑、戌、未构成的三刑,前者称为恃势之刑(因为申、寅、巳各居长生、临官,恃强而刑,故为恃势之刑),后者称为无恩之刑(因为丑、戌、未皆属土,同类好像兄弟,竟同室操戈,故为无恩之刑)。
自刑指的是辰、午、酉、亥属于同支相加,故为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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