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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学原理解读(11.02日更新)

   带你深刻理解企业会计准则”

税法基本原则

  • 税收公平主义和实质课税原则的区别

解读:
税收公平主义里面的负担能力是指多得多交税。实质课程原则里面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税负,防止其偷税漏税,比如定价过低,税务局有权调整计税价格。

  • 规范性文件特征

    1、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2、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3、不具有可诉性

    4、向后发生效力

解读:

非特定性指的是规范性文件不以特定的人和事为规范对象,所以不具有可诉性,因为规定的都 是抽象的行政行为,只有具体的行政行为才具有可拆性。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是对上位法等的具体适用所作的阐述,往往先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形成,所以是向后发生竞争力。

增值税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解读:

  1. 金额不高,对企业负担不大,除非专门从事租赁行业   

  2. 防止税款流失。如果按照实际租赁期开始再交,监管成本较高,二来也容易造假

  • 统一核算,异地移送用于销售(境内)

    增值税上作为视同销售

解读:

会计和所得税上因为所有权未变更,所以不作为销售处理。但增值税上为何视同销售?

主要原因是地方国税局不同。如果跨市进行移送货物销售,比如A发货到B销售,那么最终增值税是按业务发生地缴税的,则在B地交税,A地国税局收不了税。由于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A地发生的进项税需要进行转出。如视同销售,以上所有的问题则解决。同一市内,统一核算,汇总征税,则不存在这个问题。

  • 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解读:

法理上来讲,应该是受益人即投资者作为纳税人。但如此征税成本就过高,且自然人无法取得进项来抵扣,所以以名义上的资产所有权人来征税可能就是替代方案了。

  • 为什么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

解读: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就视同销售,因为所有权发生变更。但购进货物,那也是所有权发生变动,为何就不能视同销售呢?一来,购进货物,企业本身是最终消费者,故不作视同销售,此时应作进项税转出。二来,如果作视同销售,计税价格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销与进相同,最后交税为0,没有必要。

  •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解读:

形式上,该业务满足混合销售的定义,而且货物与服务之间具备从属关系,那为何需要分别核算,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建筑服务的工程量较大,从属关系不强,会计有反映业务的职能,需要分别核算更加的合适些,也容易产生税务筹划的空间。

  • 单用途的商业预付卡的增值税规定

    预收款: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读:

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是因为此时货物或者服务没有转移,未产生纳税义务,此时自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只能开具发票。因为这里用了普票,未来结算方结算的时候,也无法开具专用发票。

消费税

  • 珠宝玉石是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而金银珠宝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

解读:

  1. 早期走私严重,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税,如果逃过进口环节,以后就不用缴纳消费税了。

  2. 金银首饰加工环节可能较多,一次课征可能就存在放哪个环节的问题,放最终环节可能比较合理

  3. 金额较大,如果在生产加工环节交,此时企业没有取得收入,却承担较重的税负,影响企业现金流

  4. 税务局可能觉得对于消费频率较低的物价,越是后移,越是征管简便

  • 为什么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款交增值税,而不是按照新货物的同期价格征税?

解读: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实质上要分割成两笔业务,一是购进(收旧),二是销售(换新),里边牵扯到一个抵扣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店家开展以旧换新业务,没法从消费者手里取得专票。

此外,店家收旧之后进行再加工,其中还会有熔炼、加工的损耗,想做进项转出也没有依据。所以,按实际收取价格做结算,是相对公平也相对简单的办法。非金银首饰不具备金银首饰的翻新功能。

  •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解读:

避免重复征税,所以连续生产时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就是非应税消费品,此时收不到消费税,所以需要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总论

    在该地开展工商经营,享受该地基建等资源,或者说消耗该地资源,需要付出经营对价,这就是城建税的税种起源。在不同的城市,对应的资源成本不同,所以是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市区是7%,县城、镇是5%,其他地区是1%。

    按这个道理我们可以产生如下推论,如果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我们应该按预缴地城建税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原先是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建设维护城市,现在立法之后,取消专款专用,纳入政府公共预算管理进行统筹安排。

  •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解读:

     如总论里原理所述,进口货物或劳务并没有消耗国内资源,所以不需要征收城建税。

     出口的货物,在国内生产加工,消耗了资源,出口的时候,没理由退给你,出口不退

     另外,针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办法,仅仅是针对主税种增       值税和消费税,与城建税无关,所以城建税不需要跟着退。

  • 计税依据

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按规定计算的两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两税税额-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解读:

增值税免抵税额是外销该退的税抵减内销该交的税,所以免抵税本身是内销该交的税,这一部分税对应的城建税是要交的,所以需要加回来。

期末留抵退税如果不退,那么次月也能起到少交增值税,进而少交城建税的效果,所以此时退了,我们也需要对应着减少应交的城建税,所以是减去

土地增值税

  •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出让国有土地、转让非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解读:

     我国土地两级所有制,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一级市场是出让,二级市场是转让出让国有土地,出让方是国家,所以不可能对国家征税。转让非国有土地,那就是集体土地,但集体土地转让前得先被国家征用,再进行国家土地出让,所以转让非国有土地的行为也是不征税的。

  • 加计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解读:

房产企业售房周期长,也就意味着回款周期长,为缓解流动资金,所以给了加计扣除的优惠。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开发即转让的,则不得加计扣除,因为不存在回款周期长的问题,违背了设立加计扣除的初衷。

资源税

  • 总论

    资源是有限的,需求是无限的,防止过多的开采过快的枯竭,需要做一些限制,征税则是很好的限制手段。

  •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解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 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所以你在其他国家开采的资源,进口不必征。你在国内开采了,现在出口,也不可能退你。

环境保护税

  • 纳税人

    纳税人主要是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

解读:

个人其实也是存在着污染环境的行为的,乱扔垃圾等行为,但这些行为的破坏程度一来不好界定,二来无人监管或者监管成本高,所以将个人列为纳税人不太现实,用道德来约束更为合适。

关税

  • 购货佣金不计入关税完税价格

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 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不计入关税完税价格

解读:

  1. 购货佣金是境内企业支付给境外的自己的采购代理人的佣金,境外代理人常年为企业服务,给其支付的佣金不是单独为此笔进口货物发生的,所以不能计入此笔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计入期间费用更加合理

  2. 如果把购货佣金也计入的话,存在企业可能多付购货佣金,这样企业进项税额可能就会加大很多,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3. 相当于买方自己发生的劳务费,不是为了进口货物必须付出的费用。支付给卖方的佣金是为了进口货物必须付出的费用,应该计入完税价格。

  • 出口关税不计入出口完税价格

解读:

关税为价外税。所以出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不包括关税,类似于增值税为价外税。

企业所得税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解读:

为什么相当于被 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价比例计算 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举例来讲,A对B投资,投资1000万,占比50%,现在B清算,可分得剩余资产500万,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是15%的比例,那么,这些留存收益中的500*15%是归A所有,相当于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收入减去股息再减去成本,就是投资转让所得。

  • 不征税收入

    自 2018 年 3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在中国境内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 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 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

解读:

就是为了外国友人为我国原油市场多做贡献,提高国际竞争力,所以是不征税收入。这样就容易记忆了。

  • 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解读:

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是税后利润分的,已经交过税了,所以免税。

  • 防止资本弱化

    关联方借款利息处理,为何会有利率制约和本金制约以防止资本弱化

解读:

资本弱化就是权益资本弱化,简单来讲,就是负债比例较高,权益比例较低。这样支出的利息增多,企业风险较大,最后对股东利益造成威胁。其次,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股息不能税前扣除,企业会更倾向于负债筹资,但损害了国家税收。

  • 固定资产折旧

1.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

解读:

第一条规则比较有意思。会计里面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是需要计提折旧的,而税法除了房屋、建筑物以外,只要没有使用,则不计提折旧,这反而更加的呼应会计里面的配比原则。

理解思路上,还得从会税原理上来看。税法是出于课税,有点类似于会计里面的“收付实现”,没有发生的,往往就不入税法账。而房屋、建筑物风吹雨淋,不管用不用,都在折旧。其他固定资产不产生收入,还让你费用抵税,税局就亏大发了。

其他几条都比较好理解。经营租入,不是自己的资产。融资租出,也不是自己的资产。会计里面承租方目前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但税法里面还是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理解为会计里面的相关性原则。不相关的不扣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这是一个历史原因,我在之前的会计文章里面解释过,不再详述。

  • 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解读:

羊毛身上

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合并企业可以弥补被合并企业,但也不能无止尽的弥补,不然税款流失严重。限额为拿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假定能产生的利息,非常谨慎。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视同买断方式下,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收入金额如下:

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

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买断价

格中的 较高者

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

解读:

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就是企业与购买方签的合同,买断价格是企业与受托方签约的合同价格,之所以取较高者,是为了防止税款流失。比如企业与受托方签的是100万,但最后三方卖的是120万元,所以肯定要取最高价。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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