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备案依据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8〕243 号)第二十六条 海关对饲料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第五十一条 海关对饲料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出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出口与生产为同一企业的,不必办理备案。
02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备案指南
2.1申请条件
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饲料的报关单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饲料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出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并接受海关的核查。档案应当记录出口饲料的报关单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国外进口商、供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等信息,档案至少保留2年。
2.2申请材料
(一)首次备案
(二)备案范围变更
(三)企业信息变更
2.3办理流程
2.4申请入口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互联网+海关
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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