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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丨新法实施后合作办学分成怎么办?

在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开展办学的过程中,离不开与品牌的合作。最常见的是独立学院,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还有中小学与某知名大学合作,成为XX大学附属学校;或者是职业院校与某知名企业合作,开办XX学院,即“双主体办学”等。


在新民促法施行之前,我们经常可以见到的合作条件表述是“甲方分享收益,每年为当年实收学生学费收入的XX%。乙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学校全部运营净收益提留25%发展基金后的部分。”或者“甲方按每年实际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办学收益,具体为每个学生收取XX元……”,那么新民促法施行之后,这样的办学分成约定仍然有效吗?以下我们以校企合作的“双主体”办学为例进行分析。



一、合作办学的合法性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国家鼓励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把提高质量作为重点。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


虽然目前广东省及广州市关于“双主体”办学未有明确具体的地方性政策用以规范校企合作中学校和企业的权利及义务,但是我们认为,校企合作的“双主体”合作办学模式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在政策上不存在障碍。


二、不同管理体制的合作办学模式应有不同


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民办学校的收费收入需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学院现有的“双主体”合作办学模式下,与合作相对方直接约定学费收入分成的方式,我们认为,该等方式实质上是将学费收入作为办学收益直接用于分成,与学院办学过程中合理的成本支出存在一定差异。



如果学校将来选择非营利性办学,则根据新《民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的规定,我们认为企业直接取得合作办学分成的行为与法有悖。如果学校还需与企业继续合作办学的,则我们建议需要修改现有合作协议,企业需取得的办学分成实际是学校需支付的品牌使用费,或者其他合理的办学成本支出。


如果学校将来选择营利性办学,则根据新《民促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的规定,我们认为原来的合作模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继续履行。


总的来说,合作办学法律关系中对合作方的权利义务设定、办学收益如何分配等需结合分类管理及新民促法的要求进行具体约定。




以合伙人余苏律师为首的多位律师组成的教育领域法律服务团队凭借多年来对教育领域敏锐的洞察力及自身过硬的专业能力,已率先在教育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服务对象涵盖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公立学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教育领域战略发展规划、现代办学管理制度构建、校舍用地建设、并购重组、投融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多方面、高品质法律服务。在教育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使得团队能够根据教育领域的投资人、管理者、教育机构、教育从业者等多层次客户的不同实际需求,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服务。在国家全力倡导建立健全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下,在民办教育大力改革之际,法律服务已成为教育行业健康发展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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