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要旨
父母在安排子女就近入学时不应突破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职能范围,而应依法依规操作。
案情简述
2015年2月26日,李某成(原告李某父亲)的户籍从某市灌云县图河乡迁至某某市辛庄镇张家桥村(两所城市的省份同为“某省”)。其身份证登记住所是某某市辛庄镇张家桥村(9)毛巷2号。李某也随父亲李某成迁入该住所。李某成本人在尚湖镇人民南路经营个体工商,字号为“某某市尚湖镇民申法律咨询服务部”。2016年李某从张桥中心小学毕业,面临小升初。2016年6月底,李某成先至某某市尚湖中学(被告)协商让李某就读该中学。该中学校长称李某不是其招生对象,予以拒绝。李某成即为李某到张桥中学报名。随后李某成第二次又到了尚湖中学咨询能否在该中学上学,其答复让李某成去某某市教育局,如果教育局同意,尚湖中学就能接收。李某成随即到某某市教育局(被告),教育局出具办事流程,告知李某成先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接收,如果接收,则学校报所在镇文卫办审批,同意后报教育局备案,学校不同意接收,则应到张桥中学就读。当天李某成又到尚湖中学,提出申请,要求安排李某到尚湖中学就读,尚湖中学予以拒绝。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中李某成陈述与马某为二婚,户口系婚迁至某某市辛庄镇张家桥村。李某系与他人的非婚生子。2016年7月29日,李某成与马某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判决摘要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某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第二款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施教区范围、招生规模,并向社会公布,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范围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第三款规定,学校应当接收施教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施教区组织招生,学校应当将接收学生的社会公布。根据上述规定,某某市教育局的职能是确定施教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读;该教育局无安排具体的一个学生到哪个学校就读的职责;学校的职责则是根据规定接收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本案中,某某市教育局在2016年5月份公布了施教区,明确了各镇板块学校按原施教区范围内招生,李某户籍所在地是某某市张桥中学施教区范围。第十条规定,本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施教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根据该条规定,李某应在张桥中学入学就读。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解决;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人员,不包括在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的异地居住人员。
据此,李某的情况不属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解决的流动人口子女。综上,李某要求两被告安排其到某某市尚湖中学就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李某应归属哪个施教区。
李某具有某某市户口,属于该市户籍。根据《某省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本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施教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根据该条规定,李某应在其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张桥中学入学就读。
根据本案判决书的内容,某某市教育局(2016)33号文件《2016年某某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居住地为准原则,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主要依据。但李某在报名期内未提供其法定监护人在某某市尚湖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相关凭证,其父亲李某成在尚湖镇人民南路所租赁的一间门面房系用于个体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某市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某某市教育局的职能是确定施教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读;学校的职责则是根据规定接收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本案中某某市教育局已经履行了其相关职责,某某市尚湖中学依据相关规定接收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无不当,李某要求到某某市尚湖中学就读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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