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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案例99 | 合同对方单方解除合同,怎么办?

本案要旨


合同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另一方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否则将产生协议解除和终止的法律效果。


案情简述


2011年3月25日,某社会福利院(以下简称“福利院”)和某幼儿园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第五条规定“乙方免费收住福利院适合入院的儿童。每日入院时间可友好协商。”第十五条规定“如提前单方解除协议的,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对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协议。否则,应支付10万元违约金。”第十六条规定“本协议有效期三年,期满后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任何一方如有变动,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对方接到本通知后在30日内办理终止合同清算手续。”


协议签订后,福利院将房屋交给幼儿园使用。2012年11月13日,福利院按照《协议书》第十五条约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幼儿园于2012年12月月底解除协议,要求幼儿园在解除协议时将园内物品搬清,返还福利院房屋。该通知送达幼儿园后,虽然幼儿园对解除协议有异议,但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1月16日,幼儿园对于福利院的通知作出答复,称不同意单方中止协议,因协议造成的损失应由福利院承担。


2012年11月26日,福利院对于幼儿园答复作出答复,称因幼儿园未及时做好搬迁准备工作,出现的问题应自行承担。2012年12月7日、2012年12月16日福利院两次张贴告某幼儿园家长书。2012年12月24日幼儿园对于福利院11月26日的答复作出答复,称根据实际情况幼儿园面临的困难和压力很大,且因时间仓促,尚未找到合适的搬迁地点,所以不能接受解除协议。


随后福利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幼儿园签订的《协议书》,判决幼儿园搬出所占福利楼,将房屋返还给福利院。


判决摘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福利院、幼儿园所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现因福利院根据《协议书》第十五条的约定提前通知幼儿园解除协议,故该协议在福利院解除协议通知到达幼儿园时已经解除,但幼儿园一直没有搬出福利院,对福利院构成妨害。因该协议已经解除,所以幼儿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福利院搬出,将房屋返还福利院。案件受理费8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幼儿园负担。


幼儿园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是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是必须,是选择性权利适用,一审法院依此判决不当;幼儿园主张继续履行《协议书》,并且称由于福利院的违约行为造成其损失76万元,福利院应予以赔偿。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幼儿园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主张继续履行协议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承载着福利院、幼儿园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约定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对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被解除的情形。福利院是根据该协议第十五条的约定,通过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该协议,幼儿园虽然对解除协议有异议,但并未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故产生该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协议解除之后,幼儿园无权再继续占有福利院房屋,其未返还房屋对福利院作为权利人行使权力构成妨碍,故福利院要求排除妨害、返还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幼儿园虽然在福利院发出解除《协议书》的通知后,进行了答复和多次沟通,但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就福利院单方解除的行为提出有效异议,不过就本案而言,因在《协议书》中对单方解除权有明确约定,故笔者认为即使幼儿园提起诉讼,福利院的解除权因依据约定行使,可以产生相应法律效果。


幼儿园上诉时称,福利院起诉解除协议的理由不充分。《协议书》第十六条是对第十五条的解释。也就是说协议到期自动延续,任何一方如有变动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说明理由。现在福利院的理由不正当、不充分,所以不能解除,应继续履行。但从该协议书的约定来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为各自独立的两个条款,第十五条第是关于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第十六条是合同期满续约的“附条件约定”,本案不存在所附条件故不应适用。况且单方解除合同本身就不涉及什么必须说明理由、且对方必须同意这一理由的情形。故幼儿园的该观点是不成立的。


对于幼儿园主张因终止履行协议造成的损失,因其并未提起反诉,且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做处理,并建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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