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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选择营利性后,你不得不知道的几个细节


人大《决定》赋予“现有学校”重新选择办学性质的权利(不得开设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对“现有学校”过渡作出了原则性安排,并且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


已经正式实施的上海市配套制度文件——《实施意见》及《分类办法》对上海现有民办学校过渡做出了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现有学校可以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履行财产清算、财产确权、缴纳税费、重新登记等手续。这些流程具体该怎么走?先给大家画个图。



看好图,大家肯定疑惑多多,以下一一解答。


问题一:现有学校在民政局登记,营利性学校在工商部门登记,可以直接变更吗?

不能。由于登记类型不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直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因此,现有学校若要选择营利性,必然要在工商部门按新设公司的流程重新登记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将原来在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注销掉。


问题二:要在工商重新登记,和新设学校有什么区别?

新设学校要按照新设流程走,申办材料中包含举办者、决策机构、房屋(消防)、校长、管理人员、教师、课程设置及教材等等,准备起来较为复杂。而适用过渡政策,教育行政部门只审核与转设相关的材料,比如公司章程、财务清算报告等,相对审核内容简单。

 

问题三:过渡期内需要两个学校同时运作吗?

过渡期内,两个法人主体可能要共存一段时间。但是办学主体永远只能是一个,只有一张办学许可证,不存在两个学校同时运作的说法。


问题四:先关闭现有学校,然后在工商重新登记营利性学校,这样的顺序对吗?

这是理想状态,现实中很难操作。因为一旦注销民非法人,发票就不能开了,而重新登记的过程涉及工商、税务、银行等多个部门,转设过程中不能停止办学啊!学费还是要收,工资还是要付……那么,现实中我们就应该先把营利性学校在工商登记好,能正常开发票了,再到民政部门把现有学校注销掉。还有一个原因是,公司法人要承继民非法人的财产,那么一定要现有公司法人这个“壳”。因此,只能先设立,再注销。


问题五:为什么要做财务清算?

虽然是一家人,但民非法人和公司法人是两个独立法人,是两个法律主体。公司法人承接民非法人的财产等权责的过程中,需要通过财务清算将学校现有资产理清楚,明确产权后才能承继。这里《实施意见》中关注的是社会捐赠和财政性经费投入这两类资产,因此在财务清算中应当予以特别关注。这两类资产在承继后应当保持原来的用途,受赠资产按照《捐赠协议》继续使用,财政资金按照其相关管理办法及核拨时明确的用途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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