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4.11一封由武汉市“农民之友”报社寄往广西桂平县的挂号信,被退回武汉寄件单位。
信封上粘贴有广西桂平县人民检察院用打字机打印的告知:“同志:社坡种子种苗培植场购销部属违法经营.现将款项退回原处.广西桂平县人民检察院1990年5月17日”盖桂平人民检察院公章。广西桂平邮局于同月19日粘贴(邮1407)改退批条退回武汉,批条上加盖(广西桂平1990.5.19.8.537206)1号邮戳和甘生荣私章。
封后加盖有(广西桂平1990.4.16.6.537206)1号戳,和(湖北武汉1990.5后面不清)投递戳。
通过该邮件分析,收件人违法经营己被检察院查封,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失,又要说明退信退汇(有人汇款购买)的原因,桂平人民检察院专门打印了退件说明来处理退信退汇。桂平县人民检察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值得当今有关部门处理人民群众问题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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