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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论新解|《伤寒论》生理病理之公理、定理

前言

前文(《民国时期中西医汇通学派与《伤寒论》(其二)》)论及《伤寒论》的现代化探索解读,如名医祝味菊《伤寒质难》运用西方逻辑学解读古代经典著作,编者由此想起毕生从事中西医结合研究的赵洪钧先生编著的《伤寒论新解》,作者认为《伤寒论》自有一种公理体系。因此,《伤寒论》397法、113方都可以用演绎方法证明出来。


但《伤寒论》的复杂之处,在于它至少由两个系统合成而来。一个是生理、病因、病理(统归为证)系统,另一个是药物、方剂系统。这两者属于两个不同的认识过程,最后在治则上统一。

虽然《伤寒论》这一公理体系比较原始,或许不大完备、不大严密,现本中甚至有矛盾,因而它不如《几何原本》那样令人满意。不过,矛盾均可剔除。不完备、不独立的公理本可补充或剔除,自然仍有难以克服的缺点和包括不完的条文。

正文

一、《伤寒论》的自然和生理公理、定理

中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自然科学。古代各文明民族在认识自然时都是先形成了自然哲学。那是一种虽然粗疏,但包罗万象的科学,或者说那时哲学与自然科学不可能分开。后来,某些古老的自然科学学科相对独立了,但仍然几乎无例外地要以某些自然哲学理论作为它们的理论基础。中医学必然要以中国古代自然哲学的某些基本概念作为出发点。所以《伤寒论》体系中要有自然公理,亦即自然哲学公理。

公理1(自然公理)

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死生之本也。

公理2(自然公理)

明阳之变,以平为常。阴阳失平,异变乃生;阴阳离决,生命乃绝(孤阴不生,独阳不长)。

公理3(自然公理)

阳中有阴,阴中有阳(阴中有阴,阳中有阳);重阳必阴,重阴必阳。

公理4(自然公理)

气合而有形,因变而正名。

以上四公理的内容,为学过中医的读者所熟悉,他们会承认这些公理。为便于联系经文,上述公理中附带推出了定理。如公理2中“阴阳失平,异变乃生;阴阳离决,生命乃绝”,就是同时推出了两个定理。笔者暂时将它们附在公理中,读者应不难接受。

可是,一旦把阴阳之道作为公理,本书便遇到难题。

按近今流行的说法,明阳学说有四要点。即①普遍件;②对立依存性;③无限可分性;④消长转化及动态平衡。公理1、2、3照顾经文的提法,也包括了这四要点。可是,至少要点③、④为形式逻辑所不容。它们带有明显的多值或辩证逻辑性质。阴可以变阳,阳又可以变阴,阴中有阳,阳中有阴。同一事物或现象,因时间、空间(角度、层次)不同,其阴阳属性便发生变化。甚至同时有两种相反的判断。形式逻辑不允许这种矛盾判断。阴阳不能截然分开,便难为形式逻辑接受。

张仲景大约也看出了这当中的难处,所以他采取了三阴三阳说,使变化莫测的阴阳之道相对固定、从而可用形式逻辑推演。书后附一“阴阳学说的逻辑值”,将帮助读者理解:由一阴一阳到三阴三阳并非仅仅是不得已之举,而是一种特殊的逻辑处理,是将古代辩证逻辑(无穷多值逻辑的一种)变为六值,而后再进行二值处理的一种成功的尝试。

下面继续交代其它公理。

公理5(生理公理)

水谷入胃,化为谷气、津液。谷之糟粕为屎。(谷泛指食物,因中国古人以谷物为主食)

公理6(生理公理)

谷气入血,循行脉中,营养全身。(脉循全身,无所不至)

公理7(生理公理)

水化为津液,布于血肉,外泄为汗,内泄为小便、为下利。

公理5-7原是一分为三。用一句俗话讲,就是“人活着要吃饭”或“人靠(正常)进食、排泄、运化维持(正常)生命。”这完全无须证明、比几何学公理还直观。上述用语中,只有“谷气入血”不很直观。

公理8:(六经共设)

阴阳者,数之可十,推之可百,数之可千,推之可万。万之大,不可胜数,然其要一也。所谓三阴三阳是也:三阳者,太阳、阳明、少阳;三阴者,太阴、少阴、厥阴。(三阴三阳总称六经

三阴三阳是不太容易让人接受为直观公理的,故称之为公设。阴阳之道原可推至无穷。阴阳不可胜数的意思有两方面,一是作为概念其外延极广;二是指阴阳的无限可分性,亦即阴阳无穷多值性。详说见附一:“明阳学说的逻辑值”一文:

然而,三阴三阳一旦作为公设,便有了两层意思:自然万物——特别是生命现象,其构造均可分为三阴三阳六部分,其过程均可分为六阶段。因而它既有空间意义,又有时间意义。《伤寒论》本身及多数伤寒学家都确认或默认这一点。

由上述公理可推出以下8个定理。

定理1:人之生理本乎阴阳。(据公理1)

定理2:人之病理本乎阴阳。(据公理1)

定理3:人之上为阳,下为阴;外为阳,内为阴;背为阳,腹为阴。(据公理1)

定理3的推出并非标准的演绎推理,也不是典型的类比推理,为什么上、外、背属阳。反之属阴,需靠某种意会来理解。《内经》中有大量类似推理或举例,其中包括定理3。阳的最基本属性包括光明、热烈、活跃、刚强、上升、扩散、雄性等,反之为阴的基本属性。阴阳的基本属性是从太阳与月亮、白昼与黑夜、雄性与雌性的有关属性联想出来的,我们可把这种推理备作准演绎推理或者直接称作联想推理。

定理4:人之阴平阳秘,生命乃治,阴阳失平,疾病乃生,阴阳离决,生命乃绝。(据公理2)

定理5:昼为阳,夜为阴,人之阳阳应昼夜。

定理6:(一日三阴三阳定理)一日之三阴三阳,卯正至巳初(辰居中)为少阳;巳正至未初(午居中)为阳明;未正至酉初(申居中)为太阳;酉正至亥初(戎居中)为少阴;亥正至巳初(子居中)为太阳;巳正至卯初(寅居中)为厥阴。

定理6的等价定理:日出阳初盛,应人之少阳;日中阳气隆。应人之阳明;日西阳初衰,应人之太阳;初夜阴初盛,应人之少阴;夜半阴气隆,应人之太阴;凌晨阴初衰,应人之厥阴。

定理7:(三阴三阳定理)头项、胸背、口肢、骨节,人之太阳也;胸胁、膈之外上、两耳,人之少阳也;面口、胃,人之阳明也。腹为太阴;血脉、咽喉为少阴;膈之内下、手足四末为厥阴。

至此,对三阴三阳的实指需进行切步说明。三阴三阳既为人体的六大部分,各部分理应有各自的生理持点。《伤寒论》要求的具体生理就是气血津液(特别是气血)生理,所以我们应知道六经的气血状况。《内经》对此有三处不大一致的说法。

《素问·血气形志篇》说:“人之常数,太阳常多血少气,少阳常少血多气,阳明常多血多气,少阴常少血多气,厥阴常多血少气,太阴常多气少血;”《灵枢·五音五味》及《灵枢·九针论》与此说稍异,不再抄。

以上拟共三种状态:多血少气(太阳、厥阴),少血多气(少阳、少阴、太阴),多血多气(阳明);如果我们把多血少气与少气多血,少血多气与多气少血理解为程度不同的四种状态,再加上少气少血,便够了六种状态。分别配以三阴三阳,可简示如下:

太阳——多血少气  太阴——多气少血

阳明——多血多气  少阴——少气多血

少阳——少血多气  厥阴——少气少血

这是否可由常识证明呢?古人的针刺工具较粗糙。对人体损伤放大,故可能得到某些近似活体解剖的经验。血可以直观,气虽指谷气,却可由针感判断,再辅以某种逻辑推演,判断过程应如下:

太阳,占体表大部,皮肤较粗厚,刺易见血,而针感不强。

阳明,面口部应多血,气既为水谷所化,胃应多气。

少阳,胸胁较之面口、头项血少,针感则较强,故多气。

太阴,腹部多气少血,不难理解。

少阴,主血脉不应少血,气相对少。

厥阴,居于四末和服之内下,气血常不足。可解。

定理8:(三阴三阳气血多少定理)人之常数,太阳多血少气,阳明多血多气,少阳少血多气,太阴多气少血,少阴少气多血,厥阴少气少血。

得出这一定理有什么用处呢?读者必知道,所谓六经病的临床表现除因其表里部位不同外,虚实、寒热也各有特点。比如,太阴、少阴病似无实热证,阳明病又少见虚寒证。对这种一般性质判断。本书应该有所依据。

人体的三阴三阳不是平均分配的,一日的三阴三阳也不是平均分配。昼夜长短不等,即三阴与三阳过程不相等。然而这种说法缺乏公理依据,故应补出一公理。

《内经》虽强调阴阳互根,对立依存,阴平阳秘,但二者中。阳更重要。古人观察到,凡生命活动,大多以春夏、白昼为盛。无阳光(天之阳)便无生命。所以相信阳是维持生命活动的主要方面。《素问·生气通天论》说:“凡阴阳之道,阳秘乃固”,“阳气者,若天与日,失其所则折寿而不彰,故天道当以日光明”。下面补出这一公理。

公理9:(阴阳主次公理)

天运当以日光明,人命当以阳气生。人体阴阳之要,阳秘乃固。

这个公理的表达形式是一个类比推理,促它从属阴阳之道,故结论不是或然的。人的生命(及一切生命)活动始于阳气出现,这与孤阴不生,孤阳不长并不矛盾,因为阳气出现的同时便有了阴气。这样表达为的是与“无阳光便无生命”这一直觉认识相符。


  二、《伤寒论》的病理公理、定理

本书讨论伤寒病。似乎可以避开给病——疾病下定义。但上文在讨论自然公理时实际上已经以公理的形式说明什么是疾病。公理2中有:“阴阳失平,异变乃生”,对人体而言,阴阳失平,疾病乃生。疾病便是人体的阴阳失平。显然,这种疾病观是自然哲学性的。当代西医病理学将疾病和健康同时讨论,先给出健康的概念,于是,非健康便是疾病。总之,至今仍不易给疾病下一个完美的定义。可是似乎它又是大多数人约定俗成的概念。本书不就此过多讨论。按中医传统分类,以病因为准,病因既有外因、内因、不内外因,则伤寒属于外感病。

《伤寒论》讨论伤寒病。病因既定,随之要定病位,故有太阳病至厥阴病六种,即六经辨病。辨出病属何经,仍个足决定治则,必再辨表里、寒热、虚实、气血、津液等。这一步思维,在仲景叫做辨证,而不再叫辨病。至此已可粗定治则。《伤寒论》的公理体系至此仍相当严谨。更进一步辨证,与具体方剂以及药物加减相联系,因需纳入大量的经验定律甚或零乱的经验,仲景体系开始不太严密,至少,单靠形式逻辑推演便显得繁琐了。

仲景关于病和证的概念比较严格。大体是病之前只用太阳、阳明等六经术语限定。各方名之后只限定证,而不限定病。偶见“阳明少阳证”等说法,其中有省文,细读便知。

什么叫证?与脉并提的证显然指脉象之外的症状。与固定治则和方药相联系的证则是据有关公理、定理对患者自觉症状及医生四诊所得(一群脉象和症状)进行逻辑处理后的结论,是一种较复杂的病理判断。

仲景将脉证并提时,证就是症状,即除脉象之外的一切临床表现。证的这两个概念最好用两个字。否则,如第16条“观其脉证,知犯何逆,随证治之”,其中两个证字含义就会混淆。《伤寒论》六经各篇均名以“辨××病脉证并治”。后世医家临证疏方亦讲“脉因证治”或“证因脉治”将脉证分开,其中的证都指症状。脉与证并提,是因为中医——尤其古代中医特重视脉。它是医生通过直接感触判断气血状况的依据,比患者诉说和望闻更可靠,于是出现丁两个证的概念。仲景(中医略同)更重视统于病的(即属于病理判断的)证。笔者相信以上关与证的逻辑分析对多数读者应有好处。

以下列出《伤寒论》的病理公理并视需要作相应的解释。

公理10(病因公理)

风寒中人,使病伤寒。

公理11(病因公理)

寒性收引,风性舒缓。

公理12(温病公理)

太阳病,发热而渴,不恶寒者,为温病(风湿属于温病)。

定理9:伤寒有三,为中风、中寒、温病。

上举公理,尽量照顾了今经文;但仍不能网罗无遗。今经文第174、175条涉及风湿,第259条提反寒湿,似乎湿邪亦应列入伤寒病因。今日看来,暑湿二因应从伤寒体系中剔除。

笔者以为,仲景或仲景的前人,最先构筑伤寒学体系时,曾把风、寒、暑、湿四因并列。今暑、湿、痉病已编入《金匮要略》,但仍常冠有太阳病字样。可知最初认为暑湿等致病亦可遍及六经。后来(可能自仲景开始)发现暑湿痉病,均有特殊症状,不便用六经辨证,即自伤寒中剔除。这样简化伤寒体系,是一种进步。不过,后来仍有人将它们纳入伤寒,如何琴《伤寒论注》即是。其实,按仲景意,病因仍可再简化:风寒合一,中风不必独立。本书为照顾经文、仍风寒并存。为免歧义,凡狭义伤寒均应改为中寒(今经文第190条有中寒之说),广义伤寒则包括中风、中寒和温病。这佯做亦较勉强,比如仲景实际上没有讨论温病治法,故温病公理亦非必须。

读者或认为公理10亦可作为定理,笔者强调其直觉常识性质,仍视为公理。

温病公理不直观,因只有一条经文用它,不再作详细推理。

公理13:(正邪公理)

人之气血津液为正,致病之风寒为邪。

公理14(虚实公理)

邪盛为实,正夺为虚。

公理15(传变公理)

邪(病)之所传,其气必虚。

公理16(发病公理)

邪中(或传)何经,何经发病。

公理17(合并病公设)

同时受邪为合病,先后受邪为并病。

公理18:(表里内外公设)

太阳主表、主胸中,少阳主表里之间。阳明及三阴主里。内外与表里同义。

定理10:太阳主表。伤寒病多始自太阳。阳明之表限于面口,少阳之表限于胸胁,太阴之表限于腹壁,厥阴之表限于四末。故亦可始发。病传不在此例。

定理11:病之所传,其气必虚。在阳多自太阳至少阳至阳明;在阴多自太阳至厥阴至少阴。亦可由阳传阴,由阴传阳。误治传变略同此则。

定理12:病传需时不等,大率病传一经以一至六日为期。

至此需对有关公理或定理略作解释。

定理10为限定表里。太限主表,与旧说同。又膈上属太阳,故太阳病可见喘、咳、胸中烦满,此不必以肺主呼吸解,盖膈上胸中司气之出入。喘咳虽为里证,却属于太阳,胸中虽在里,却在膈上,故属阳。又太阳主表,并非体表全属太阳,太阳亦并非仅指皮毛。否则头颈痛、身痛、骨节烦痛,即不可视作太阳证。但太阳占体表之大部,其次为少阳、为太阴、为阳明、为厥阴。唯少阴不系于表(但又无处不至)。旧说伤寒不始自太阳者,为直中。是风寒穿透太阳而太阳不病,于理不通。又少阳之半表半里,其表指胸胁,其里指膈之外上,不宜解作半在太阳半在阳明。或谓其居太阳、阳明之间,自六经实指部位看,可取。少阴不系于表,但血脉无所不至,故少阴病可传自其余五经。以诸经部位论,太阳占躯壳之大部。故伤寒发病多始自太阳,它经相对少见。如此方能符合风寒袭人,由表及里的直观认识。至于发病即可见少阴病,旧说太阳与少阴相表里,太阳之底面即为少阴,故发病可始自少阴。按本书至此作解,少阴主血脉,其直接受邪,必因血脉大虚。虽太阳与少阴合病,可掩盖太阳病。总之,少阴病必属正虚。

此外,以上定理,多见定性推理,又用大多、大率、多见、少见等模态判断,这是欧氏几何中没有的。

公理19(病恶公理)

病恶所中,(中风恶风,中寒恶寒)

公理20(病形公理)

病如所中。(中风如风,中寒如寒)

公理21(寒热证公理)

恶寒喜热为寒证;恶热喜寒为热证。

公理22(表里公理)

发热恶寒病在表,无热恶寒病在里,寒热往来病在表里之间。风寒同例。(此公理似不必独立)

公理23(风邪公理)

风邪所中,其气必虚。

公理24(标本公设)

本者正也,先病也;标者邪也,后病也。急则治标,缓则治本。

公理22由经文第7条改写。公理23由“邪之所凑,其气必虚”改写,《内经》原意,邪即指风邪,即“虚邪贼风”,这样也为中风属表虚提供了理论依据。若伤寒病均因正虚,便不必有实证,这不符合直觉。本书暂保留风为阳邪,其性舒缓的旧说。但风寒仅有程度的不同,实际上风寒略同。寒邪杀厉,虽正气不虚也能中寒。风邪轻微(即微寒),中之者必因正虚。此说可追溯到《灵把·五变》“人之善病风,厥漉汗者,何以候之?少俞答曰:肉不区,膜理疏,则善病风。”今已普遍采用此说。

为使病传有公理可循,把“邪之所凑,其气必虚”稍修改,成为传变公理,这不难接受。今经文中对误治传变。已如此解释。非误治之传变,道理应相同。

还应指出,上举公理、定理中,出现了模态判断。形式逻辑允许模态判断,《几何原本》中则没有模态判断。公理体系中可出现模态判断,但这些地方容易引起争论。伤寒体系中是否可消除模态判断,本书不讨论。

在此再强调一下虚实问题。以往伤寒学者对虚实辨证重视不足。笔者以为虚实较之表里、寒热为重要而且难辨,这不仅适用于辨伤寒。以往论虚实约有三种偏差:一是以偏概全,如阳明病似乎部属实热;二是忽视伤寒切起的虚实,比如今天都知道太阳病有表实、表虚之别,何以太阳初起即有表虚呢?关键是未病之前即有虚的基础。这点本来完全按旧说也讲得通。上文已引过《灵枢·五变》的话。如果再联系《素问·痹论》说:“卫者,水谷之悍气也”(可引者尚多,从略)。那么,所谓卫气虚就是水谷之气不足。这足证拙文“桂枝场新解”无误;三是忽视虑实夹杂的情况。六经病中,此类情况并本少见。所以同居太阳病,治法可汗、可清、可温、可补,甚至攻补温清兼用。其余各经也有类似情况。这种复杂情况给公理体系带来一些困难。

三、《伤寒论》的脉象公理、定理

仲景诊脉为了断病的生死、进退、表里、虚实、寒热(偶涉及特殊症状)。这有无公理依据呢?上列公理6便是脉诊的主要依据。血行脉中、营养全身、血中所含即水谷之精气(还有先天之气,与伤寒基本无涉,从略),故脉象即是气血之象。诊脉自可判断全身生理、病理状态。脉分尺寸以候上下,浮沉以候表里等,便顺理成章。读者需知,并非六经病各有特殊的脉象。六经病纲领中仅太阳、少阴有脉象。又,今经文中特指出某一部脉象者并不多,同时描述三部脉象的只见第244条,其余大都不分寸关尺。

简言之,脉象基本上对应于八纲辨证。《伤寒论》中有30多种脉象,其诊断意义仍不出表里(及上下)、寒热、虚实这六纲,诊脉直接断阴阳者几乎没有。现将有关内容整理为公理和定理形式如下:

公理25(三部九侯公理)

寸口脉分寸、关、尺三部,浮、中、沉三候。寸以候上,尺以候下;浮以侯外、候表,沉以侯内、候里。虚实、寒热各自有象。

公理26(平脉公理)

脉一息四至,三部大小同等,为平脉。

定理13:(死证脉定理)脉绝不还为死。

定理14:(病危脉定理)脉短为病危。

定理15:(难治脉定理)脉结代为难治。

定理16:(浮沉脉定理)脉浮主病在表在上;脉沉主病在里在下。

定理17:(迟数脉定理)脉数主热或虚,脉迟主寒或实。

定理l8:(洪大微细脉定理)脉洪大为阳热盛,脉微细为阴虚极。

定理19:(大小脉定理)脉大主阳或实,脉小主阴或虚。

定理20:(缓紧脉定理)脉紧主实、主寒或病进;缓主虚或邪退。

定理21:(滑涩脉定理)脉滑主实或热,脉涩主虚或寒。

定理22:(弦脉定理)脉弦主病在少阳。

定理23:(虚实脉定理)实脉主实,虚脉主虚。

定理24:(促、动、静脉定理)脉促主病不解或欲进,脉动主痛,脉静主热退。

定理25:(芤、弱脉定理)脉芤主亡血失津,脉弱主正夺或邪衰。

关于脉象的形容词,本应有公理或定理限定,本书暂从略。

今经文中共约30种脉象(复合脉象分别计,如浮紧脉算作两种,但滑涩等各为一种)。各种脉象出现次数多少州顺序大致为:浮65,微35,紧25,沉24,数22,弱l 4,迟13,细11,涩11,大8,弦8,缓7,实4,促4,虚3。以上共15种。其余脉象均出现不超过3次。但本书还是将其中多数作为定理提出。此外。上述脉象中,虚实滑涩等均为复合脉,如涩=细十迟。单纯脉亦有重复,如细=小。笔者以为,基本脉象共有浮、沉、迟、数、大、小、缓、紧、结、代、滑、涩、虚、实计14种(脉象的虚实容易与证的虚实相混一一虽然虚脉主虚,实脉主实。改为强弱,则强字为传统脉象所无,改为有力。无力,又略嫌字多)。由它们可以组成所有脉象,本书上述定理暂尊重传统。

四、六纲证定理

表里、寒热、虚实是互相对立的三对概念。那么是否先有一方的概念,另一方便自明呢?并非全部如此(详见书末附二:“八纲辨证研究中的逻辑问题”)。而且。六纲与前面提到的慨念有重迭处,如所谓“表”大体与太阳等价。虚实已有较抽象的公理。寒热证的“寒”与病因之举,意义不同。第一节已论及。

定理26:(表证定理)脉浮,头项痛。身疼,恶风寒为表证。

定理27:(半表半里定理)寒热往来,胸胁苦满,心烦喜呕,嘿嘿不欲食为半表半里证。

定理28:(里证定理)非表证。非半表半里证,均属里证。

定理29:(寒证定理)但见恶寒。即有寒证。恶寒不恶热,不发热,脉迟、为纯寒证。

定理30;(热证定理)发热恶热,不恶寒,脉数为热证。

定理31:(虚证定理)脉象、症状主正气夺为虚证。

定理32:实证定理)脉象、症状主邪气盛为实证。

表证定理与里证定理之间又出现一个半表半里定理,这是经文中已有的概念。本书暂如此处理。

虚实定理中,脉象之虚实已有公理,症状之虚实是否能全凭正气夺、邪气盛推出尚难断言,若改为描述方式,则甚繁琐,暂如此处理。(前后有略文)

五、《伤寒论》的治则定理

治则由病理决定,故治则中已无需公理。

定理33:谨调阴阳,以平为期。

定理34:因势利导,反此为逆。

定理35:中病即止,过则伤正。

定理36:缓则治本,急则治标。

定理37:虚则实(补)之。实则虚(攻、泻)之。

定理38:热则寒(清)之,寒则热(温)之。

定理39:实病在表,汗而发之:实病在里,清之、消之。

定理40:实病在上,因而吐之:实病在下,因而泻之。

定理41:拘急则缓之,散弛则收之。

定理42:病在半表半里,内外和解之。

定理43:先治虚。后治实;先治寒,后治热;先治表。后治里。以次相从,先其所因,此治本之序。诸证相杂,可以同治。急则治标,不拘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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