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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2022 年修订)

*********** 号 **** 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 纷的发生,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分(子)公司及各 项目经理部以公司名义,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所签订的协 议。

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合同管理 应遵循的原则:依法签订、严格履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应当重视合 同管理工作,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合同管理,健 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职的合同管理人员,提高合同管 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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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纠纷的处理,必须依照法律 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职责

第六条 项目管理部为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分(子) 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均应配备专职合同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 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定期向上级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合同管理工 作情况。

第七条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 2.制定公司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负责 合同管理日常工作。 3.负责审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公司 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并组织评审。 4.对所发生的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统一签收、 登记、归档,对上报公司评审的合同进行初审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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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对各部门、分(子)公司及项目经理部的合同管理 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 6.负责对分(子)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 培训,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7.建立合同管理台帐,统一管理公司合同专用章,建立合 同专用章使用制度。

第八条 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努力掌握合同法律法规知识, 且应具有一定的施工经验。各部门、分(子)公司及项目经理 部对配备的合同管理人员不应经常调换,以保证合同管理工作 的稳定性。 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 1.负责本单位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 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2.负责对本单位使用公司合同范本的督查工作,负责对合 同洽谈记录的整理,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将合同报公司合同 管理机构评审。 3.负责本单位所发生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工作。

4.对本单位未按公司要求办理的合同,负责及时上报公司 合同管理机构。 5.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风险应及时上报公司合 同管理机构,避免损失的扩大。 6.配合公司法律事务部处理项目部发生的合同纠纷,并提 供合同过程履约资料等证据。 7.完成公司合同管理机构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合同的评审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合同评审小组,负责评审集团及公司层 级招标的合同,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副总经理 成 员:财务部、物资部、设备部、成本核算部、法律事 务部、办公室、招标管理部、项目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 分(子)公司按公司要求成立合同评审领导小组, 负责分(子)公司层级招标的合同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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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合同主要评审内容 (一)劳务合同 1.施工项目的名称、地点、工程内容。 2.供应商的资质审查,是否具备承担该项目施工的资质及 自身信誉和经济实力。 3.对供应商的单价进行审核。 4.对劳务合同条款进行评审,主要为工期、安全、质量和 标准、结算方式、材料供应方式、机械设备等。 5.双方的责任、义务、违约、及奖罚条款的评审。 6.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 (二)设备租赁合同 1.租赁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的原因。 2.租赁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及期限。 3.机械设备的进出场费用。 4.机械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管理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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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期间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6.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方式、价款及支付方式。 7.合同的纠纷处理方式。 8.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 (三)物资购销合同 1.物资购销的种类、数量、价款,提、交货的时间、地点、 方式。 2.物资的质量标准。 3.销售方对物资质量负责的条件及保质期规定。 4.物资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5.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6.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7.运输方式及费用、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8.结算及支付方式。 9.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10.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

第十二条 合同评审领导小组及时认真地按照公司有关 程序文件对合同评审内容进行评审,并签认。合同评审意见应 及时的反馈至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要及时认真按照意 见修改完善合同后继续送审。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三条 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采取法定代表人或经过法 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表人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签订合 同。未经授权任何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个人无权以委托人名 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的具体承办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 认真了解相对人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以及其资信、资质情况, 确保所签合同有效,并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分(子)公司或 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 实行合同评审制度,未经评审,不得签订。

第十七条 合同层级及签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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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层级招标范围的合同由公司层级合同评审流程 进行评审、盖章、存档,流程见下图; 分(子)公司层级招标范围的合同由分(子)公司层级合 同评审流程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公司合同管理部门盖章、 备案,评审流程参照公司层级流程修订、执行。 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由分(子)公 司自行组织评审,分(子)公司盖章后,报公司合同管理部门 备案。 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由子公司自行组织评审,子公司 盖章后,报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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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层级合同评审流程

收到中标通知书

项目合约部上传电子版合同

项目经理审核

分(子)公司合约人员、负 责人会签

公司合同评审领导小组会签

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项目文本版合同报分(子) 公司审查

公司登记、盖章

有异议

有异议

中标通知书发出 10 日内,项目部必须上报合同电子版评 审,分公司需在 3 日内完成评审,公司各部门需在 2 日内完成 评审,评审通过后,合同文本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 30 日内完 成文本版签订。 分(子)公司层级合同评审参照上条执行。

第十八条 合同除即时清结情形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应使用公司确定的统一合同文本),合同一般应一式四份, 其中一份提交给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合同必须做到主体合格、标的明确、手续完备; 条款齐全、意思表示真实、准确;文字清晰、语言规范;无矛 盾条款、无空白条款。

第二十条 文本版合同送审时,签字、附件要齐全;附件 具体应包括:中标通知书、询价资料(如需要)、劳务、买卖 合同需提供对方单位的营业执照、安全施工许可证(如需要)、 一般纳税人证明(如需要)、开户许可证、法人或委托人身份 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如需要)原件;车辆租赁 合同需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车辆保险(含强制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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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商业险,商业险中三者不低于100 万,车上人员座位险不低 于 50 万)、车辆所有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需提 供对方的房屋产权所有证明。 合同如有项目部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洽谈资料,需项目经理 签字盖章完善后原件随合同送公司存档。 合同支付比例:小车租赁,支付比例为100%;机械设备 租赁,支付比例为 70%;劳务合同路基、道排支付比例为 70%, 桥梁、结构支付比例为 80%;供应商完成量在合同额的 50% 以下时,按约定比例支付;供应商完成量在合同额的 50%-80% 时,支付比例路基、道排调整为 80%,桥梁、结构调整为 85%; 供应商完成量在合同额的 80%-100%时,支付比例路基、道 排调整为 85%,桥梁、结构支付比例 85%不变;项目可视资 金情况对约定支付比例自行下调,供应商完成所有工程量(业 主未批复的变更除外),办理最终决算并签订退场协议书后, 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 90%;驻地及场站建设、围挡、钢便桥、 围堰、钢平台等临时设施在项目撤场或拆除后按 100%支付。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时,合同纠纷处理方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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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租赁、承揽、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均属协议管 辖,双方约定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劳务合同中项目所在地为合肥市及所辖四县一市,约定 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合肥市及所辖四县一 市以外的项目选择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房屋租赁合同因产权问题易造成纠纷,签订前可向法务 部咨询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加盖公司合 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行政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的具体承办人在与相对人交往时, 应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绝不允许任何 人为谋取私利,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违 者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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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 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守合同、重信用”的原 则,严格执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与合同履行的有关人员,应当随时关 注合同履行情况,发现供应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 立即将供应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上报主管 领导和合同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每月通过信息化向公司报送合 同履约情况报表,一经发现供应商有违约情况的,应立即采取 相应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六章 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合同由经营 公司进行管理。公司对下签订的合同由项目管理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管理部门需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台帐 和合同借阅制度,合同的借阅必须由分(子)公司或项目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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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管理员经手登记后方可借阅,不得委派队伍人员直接到公司 借阅合同。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 度,防止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合同的监督检查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合同 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纪委监察室、合同管理部门要组织定期或 不定期的检查,掌握公司合同的管理情况,保证合同的顺利履 行。对合同管理较差,达不到本办法要求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改进;由于个人原因造成 合同履行困难或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 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各单位应尽一 切努力克服,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 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 合理期限内与供应商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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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 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公司在接到对方要求变更、解 除合同的通知时,应立即审查供应商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约、 正当。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如果符合变更条件,同意变更 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因变更、解除合同造成我方经济损失 的,应当向供应商提出索赔。

第三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量增减、新增单价 或其他变更,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其评审程序、签订程序、 印章使用程序等按原合同评审程序执行。 1.临时设施等非主体工程发生变化的,应在补充合同签订 后方可实施; 2.工程量清单复核发生工程量增减的,应在信息化结构物 分解清单复核模块录入完成后 30 日内完成补充合同签订; 3.施工过程中主体工程发生变更的,应在实施过程中完成 补充合同签订,最迟必须于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完成补充合同 上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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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签订合同时,不允许供应商因开不出所需税 票等原因进行变更。

第八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与供应商发生纠纷, 由公司合同评审小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纠纷出现后,首先应当与供应商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受指派处 理纠纷人员应及时向法律事务部进行报告纠纷处理情况;法律 事务部应做好记录、备案工作,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三十七条 凡属本公司为权利人的纠纷,如经协商解决 不成,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防止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 时效情形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 以公司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仲裁), 在提起前应当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纠纷所属的各有关单位的 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证据 线索,办理书面申请手续;是否提起诉讼或仲裁,由公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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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以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 无论是公司还是纠纷所属的各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 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均应及时通知和转达;凡代为转达和通 知的,一律以书面形式进行送达;送达到受件人的,应以受件 人签收的回执为准。

第四十条 纠纷所属的各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 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送交公司法律事 务部,并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消极等待。如因纠纷所属单位或 收件人的原因致使应诉不利,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追究纠纷所属的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惩罚与奖励

第四十一条 合同洽谈、签订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 和专业知识,遵纪守法,严禁借工作之便收受贿赂、假公济私, 不准采取胁迫、欺诈、诱惑等不法手段洽谈或签订合同,严禁 签订违法合同、无效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和执行后不利于本 公司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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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 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取消授予的签订合同代理权。造成经 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 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超越或滥用代理权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2.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没有签订,因此发生纠纷或造成经 济损失的。 3.合同承办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应当签订、索要、收集 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合同资料没有取得或将取得的资料丢失 的。 4.合同承办人没有向合同管理机构或合同管理员准确、及 时传递合同资料 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 5.丢失、滥用《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证》及合 同专用章的。 6.丢失或毁坏合同原件、附件、凭证、信函及其他与合同 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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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洽谈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不负责任致使企业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 8.泄露我方商业秘密、谈判意图给合同签订造成困难损害 企业利益的。 9、与对方或所签合同有关的其他人员恶意串通损害企业 利益的。 10.利用洽谈、签订合同之便谋取私利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的。 11.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利用经济 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公司将给予 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四十四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表现 之一,可视不同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1.尽职尽责,工作成绩显著的。 2.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为企业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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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应该给予以表彰和奖励的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项目管理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 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合同管理办法》(*********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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