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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雕塑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原创 王洪lawyer

【微信公众号: 以法为剑】

雕塑作为一种呈立体表现形式的美术作品,受知识产权的保护,即著作权保护。近年来,有关雕塑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时有发生。

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较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不过是近些年前才开始觉醒。而雕塑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又属于著作权案件中的新领域,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缺少直接、现成的裁判依据。

几个关键法律问题的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侵犯雕塑作品著作权的具体标准主要有两个关键点:

一、雕塑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认定

1、作品是否有独创性

在认定著作权权属之前,法院一般会先确认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雕塑设计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独创性是著作权权属保护的主要特征。

2、雕塑设计的相关权属证明是著作权是否存在的实质证据。

1)作品登记证书:在一般情况下,雕塑作品的著作权的认定以公开发表的纪录资料,或以展览、评比等组织机构颁发的证书为依据。

2)雕塑设计图纸:权利人创作过程中的设计图纸,以及创作过程的相关资料证据,可以证明雕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的存在。

3)相关合同依据:若作品的性质属于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法人作品等,相关的合同可以证明雕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二、是否侵犯著作权的认定

法院对雕塑作品间涉嫌侵权的认定,一般遵循“接触”和“实质性相似”的标准。

1、看剽窃、抄袭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

1)看作品形成时间的前与后。雕塑作品形成时间的先后,可以判定是否存在侵权的可能性。

2)有无接触权利人作品的可能。

对“接触”的认定而言,权利人只需要证明其作品完成于被控侵权作品之前,且侵权人存在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的证据即可,在实践中较易为判断认定。

2、原作品与涉嫌侵权作品间的对比和认定

雕塑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标准关键看“二作品是否实质相似”,主要看作品特征对比(如:情节手法、主题思想、细节等)是否相同或相似。对于作品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因认定过程受限于对作品表达认知的差异,且并无客观标准依据,故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法院会综合判断两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会从以下方面进行比对来判定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考察两者在线条、形状、明暗与色彩等技术性要素的创作手法相同或相似之处,各组成部分的立体线条轮廓及组合后的整体形态,是否能够体现出作品不同的创作特点。

@剔除作品存在属于公有领域的范围,考察作品属于思想的部分是否存在相似性。将公有领域的表达排除在外,重点关注被诉侵权品是否使用了权利作品的独创性表达。

@比对作品中的局部部分,因局部是作品的精华部分,也是体现独创性程度高的部分,若局部有较高相似性,被判定侵权的可能性越大。

(王 洪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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