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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担保规则变化大,帮人作保需谨慎

     为他人的债务进行担保,是发生在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之一。能够帮人担保的人,不是亲人就是朋友。担保人一旦对自己应承担的法律风险缺乏了解,当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更有甚者,会因担保而倾家荡产。

     友情诚可贵,担保价更高,签字需谨慎。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若要为他人提供担保,千万不要碍于情面,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全面了解债务人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和个人信誉等,同时必须掌握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清楚作为担保人的法律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释法要旨】

   《民法典》中关于担保合同的成立、担保责任推定、担保期间、担保合同诉讼时效起算、保证追偿权等方面均较《担保法》《担保法解释》有一定的变化:

变化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变化2: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6个月

变化3: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约定。

变化4:关于保证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变化5: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变化6: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变化。

变化7:最高额保证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变化8:债权转让需要通知保证人才对保证人有效,认可禁止债权转让条款的效力。

变化9:债权人可以就债务转移后保证责任承担另行作出约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变化10: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权利消灭之日起算。

变化11:保证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取消保证人之间相互追偿。

变化12:调整了不得为保证人的情形 

结语

      由于《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制定时,很多条文在特定历史时期符合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今天已无法适用或明显不合理。《民法典》将保证合同独立作为有名合同,对保证规则部分进行调整,契合了现实需求,对于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指引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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