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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 “来者不善”的鳄雀鳝事件看执法困境
背景事件
8月27日,河南汝州云禅湖抽干21万立方米的湖水捉鳄雀鳝的新闻上了热搜,也让很多人知道了鳄雀鳝这一外来物种。随着新闻的持续发酵,全国各地纷纷曝出发现鳄雀鳝的新闻,江苏、四川、宁夏、上海、云南……
对鳄雀鳝的全民关注仍在持续。针对一些电商商户关于其“买卖合法,放生违法”的说法是否正确?对于外来物种的引进、买卖、释放、丢弃,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释法焦点
鳄雀鳝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外来物种,但从全国各地出现鳄雀鳝的新闻事件的后续报道来看,没一个人被罚。许多网友都非常纳闷,为什么我们就只能抓入侵物种,不能抓违法的人呢?具体是什么原因?
1、法律监管的真空     我国对外来物种的防治涉及到了很多不同的部门,比如农业农村部、渔业部、海洋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等等。有的时候工作会出现交叉重叠,这就造成管理主体的模糊,出现管理真空。
2、取证困难     对于非法引进还能够通过相关证明文件等予以确认,但对于释放、丢弃外来物种的行为,是较难进行取证的,监管部门对于在公共水池、水域中发现捕捞的鳄雀鳝,根本无法查明释放、丢弃的肇事者,若无人对此认可,从证据上无法确认违法行为主体,所以执法难度很大。
3、在网络平台售卖是否属于非法行为也存在争议    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明确的违法行为是“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而对于买卖行为,我国法律中确实并未对鳄雀鳝的销售作出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无法严格对鳄雀鳝的销售渠道、途径等进行监管。有人将购买进行销售行为扩大解释为引进行为,对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需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扩大解释能否作为执法依据适用,存在争议。
4、追究刑事责任更不可能
《刑法》规定“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的犯罪客体是外来入侵物种。    并非所有的外来物种都是外来入侵物种,概念还需厘清。《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哪些外来物种属于入侵物种,需要由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确定。
而我国已经形成的《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等系列名录,因由于生物的多样性,名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鳄雀鳝至今未被纳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导致执法监管出现空白。
用扩大解释的类推行为是不能作为刑事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3条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律要点
关于涉及外来物种相关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民事责任承担依据
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承担依据
在法律、行政法规上,《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对外来物种入侵规定了诸多约束性的条款。
首先,外来物种的引入的法律约束:通过自然引入或是人为引入第一道关卡就是海关,依据《海关法》、《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采取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外来物种的释放和丢弃的法律约束:《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生物安全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今年8月1日实施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将依照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承担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结 语
因此对于法律规定相对滞后的外来物种, 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尚须制定一部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法律,同时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让执法人员不仅有法可依,也可以有法能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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