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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认定的难度
最高检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到检察机关办理了昆山反杀案等一批正当防卫有影响性案件,向社会彰显 "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 的理念,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强调“正确司法,才能为正当防卫撑腰”。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认定正当防卫的条件过于苛刻,曾一度导致正当防卫的立法设计难以发挥实效,而社会舆论往往对于防卫正当的必要限度存在争议,也使得正当防卫在侵害事实发生时存在一定的认定难度。随着近年来一个个典型案例的公布,正当防卫制度进一步完善,因为有了法律“撑腰”,在面临不法侵害时,民众才有向“不法”斗争和维权的底气。
正当防卫为何在实践中的认定存在难度?
@法律规定认定的模糊性      正当防卫的规定条款,一直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能够真正适用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案例,屈指可数。正当防卫的法律要件,把握起来确实存在很多模糊,防卫时机节点上难以把控,侵害人主观危害程度上的认定往往存在难度,具体如何清晰掌握正当防卫的认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难点就在于实际情况下,行为人是无法通过事后分析来组织自己的行为,也就是所说的具有“上帝视角”,在面对急迫的危险时,要求受侵害者在几秒钟内作出上帝视角的判断,是根本不可能的。
昆山反杀案之所以引发争议,就是因为刘海龙被于海明抢刀后,起身逃跑,于海明拿刀追砍的这个情节。有人据此认为,当时的危险性已经消除,此时追砍,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是,从案件的整体性和连贯性而言,后半部分急迫的危险性并未消除,基于常理常情,于海明当时主观上根本不可能、不应当认识到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法理,于海明追砍,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执法思维的滞后性         实践中,大多数办案人员的思路是,只要导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就认为超过了防卫限度,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惯常的认知是:“对方没有打伤你,你却把人打伤打死,这怎么还是正当防卫?”  历来的认定标准都是以结果反推责任,要求受侵害人的防卫,不能够造成侵害人的伤亡 。而昆山反杀案所具有的典型意义在于,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事实上,法条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性质,而非实际结果。不能用最终于海明没有生命危险、刘海龙死亡这一结果来反推责任。
@法律适用须具体明确,才具有可操作性
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对当时的情境进行科学分析,结合具体案情作具体分析与综合判断,对案发当时特定的环境因素(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双方力量对比、智力状况、是否持有器械、不法侵害和防卫手段、强度等因素),全面、综合地考察分析,不能拘泥于一般的思维模式,对防卫情境采取科学的判断标准,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但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也不是人人是专家,要求不能拘泥于一般的思维模式,对当时的情境,结合具体案情作具体分析与综合考量,对办案人员的要求过高,而且,科学分析、综合判断,主观要求过高,所以实践中,要求办案人员不能机械理解法条,也属苛刻。
结 语
个案的典型意义只供参考,无法在普遍的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只有形成制度,才具有普遍的价值。解决正当防卫的适用难度,根本的解决方法在于,国家应当具体细化,统一适用标准,尽快出台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用客观可行的标准去办理正当防卫案件,才是解决难题之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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