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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 “紧急避险”仅是一种常识性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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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鄂尔多斯,无论任何时刻,我们都坚持生命至上,救人为先。如您遭遇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特别是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您有权采取措施自救,或及时紧急避险。”11月4日,内蒙古鄂尔多斯政法委的一份依法防疫、保障群众权利的通告大受好评,冲上热搜,引发热议。
“紧急避险”这一常识性的法律权利,为何受到如此关注
@通告具有非常明确的针对性           因近期相关热点事件(呼和浩特一女子跳楼,女儿冲出家门却被铁皮门拦住; 兰州市七里河区一名儿童一氧化碳中毒未及时就医不幸身亡 )引发人们关注,由于防疫原因,暴露出应急处置能力不强,救助机制不畅通,某些干部工作刻板僵化等情况,存在过度防疫、漠视生命问题。该通告坚决弘扬生命至上、救人为先的原则,为疫情当下的社会大众所高度赞同。@通告体现了法治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先进理念         政府在依据行政手段的同时,强调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手段进行社会治理。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您有权采取措施自救,或及时紧急避险,但请谨记:在自救和避险时,不要损害他人生命。事后,我们会安排相关部门对事情过程进行回溯和研判,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依法依规处置。”通告内容契合了法律的规定,涉及到刑法中紧急避险及民法典中自力救济、紧急避险行为的相关规定,体现政府治理手段的法治思维,为大众所赞同。@对当下防疫工作的参考作用        社会大众通过对这则通告的关注、传播,也是希望各地相关单位和人员都能看到,了解这一法律规定,践行这一社会常识,期望不要再出现类似令人痛心的事件。正确理解“紧急避险”这一常识性的法律权利
一旦遇到紧急情况无法第一时间得到救助,权利人有权进行紧急避险、自力救济,只要行为符合必要限度,无需过多担心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所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主观条件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二、起因条件必须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该危险来源有四种:1、是人的危害行为,包括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2、是自然灾害,3、是动物的侵袭,4、是人的生理疾患;三、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四、对象条件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五、可行性条件是迫不得已;六、限度条件是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即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我国《民法典》第1177条之规定的自力救济,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民法典》第182条规定的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应遵守“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且不损害他人生命”的大前提,要注意限度,不要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原则上不能采用严重暴力的方式紧急避险。结 语    中世纪时有这样的一句谚语:紧急时无法律。在紧迫的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其正当性来源于对人性的体谅、法律的温度和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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