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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互联网+”时代,电子网络的衍生物如游戏设备、游戏币等的虚拟财产的现象越来越多。与现实世界的财物不同,这些存在于网络上的电子数据没有具体的物理形态,但却有现实世界的各种使用价值、交易价值或者变现价值。而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盗窃对象必须是公私财物。但是在网络中,虚拟财产被盗窃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盗窃此类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盗窃罪呢?

【案情简介】近日,河南省清丰县法院审理的一起因游戏账号买卖引发的盗窃案,一游戏玩家胡某因私自“找回”卖出的游戏账号,并拒不退还账号也不退款,而被公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此事引起大家讨论。法院审理认为,当前游戏账号已成为一种可以交易的现实化的商品,系法律所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公民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所以判定胡某构成盗窃罪。(来源于网络)

    本案属于网络时代出现的涉及虚拟财产犯罪的一种全新形式,对于涉及的法律概念作一点评析,仅代表一家之言,不喜勿喷。

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尚未形成统一认识,

1、网络虚拟财产理应受法律保护理由是因其具有有价性

     虚拟财产虽然存在于特殊的网络环境中,但凝结了玩家的劳动成果,具有独立的财产价值和现实效用性。因虚拟财产也可以购买、交易 ,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虽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但客观上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交易价值或者变现价值等,故具有财产性特征。

     法院判决的要点在于: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客观存在形式具有虚拟性,但它具有现实财产的有价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本质属性,因此,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进行规制。

2、虚拟财产的价值具有抽象性,体现在其价值无法被直接“量化”

1)现行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规定得并不明确:

2021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有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专门立法的依据,在其第一编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首次明确提出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要依法进行保护,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但法律仅仅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但却没有专门的规定来进行定性及划分,而正拟定中的《虚拟财产保护法》,目前仅是草案,不具有法律效力。

2)网络虚拟财产还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网络虚拟财产究竟包含哪些内容,学术界对其范畴的理解目前仍存在争议,法律性质也是争论不一,认为其属于物权、债权、特殊物权、知识产权等各种各样的观点都有,尚无法律明文进行界定。民法典127条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尚无法直接解决虚拟财产所产生的法律争议,仅是为后续制定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提供依据。但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范畴,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确定。从司法实践存在的判例中,网络虚拟财产因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成为民法保护的对象争议不大。

二、虚拟财产是否适用刑法上的财产犯罪存在争议

1、《刑法》第91条、92条中罗列了公共财产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刑法中规定的财产,指的是可以与金钱价值对等的现实财产及财产性权益,并未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等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中的财产范围。而兜底条款中确定的其他财产,也尚无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故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涉及的财产范畴,法律依据尚不明确。

2、在前置法律依据不明的情况下,具有财产属性并不必然意味成为刑法上的财物,对相关行为不一定能够适用财产犯罪。

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是以电磁纪录的方式储存于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而且该电子数据的价值不同于商品。虚拟财产无疑具有财产属性,但是否属于财物,界定网络虚拟财产范围的前置法尚未明确: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民法界争议很大。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在前置法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刑法适用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应当坚守刑法的二次法属性,尽量秉持谦抑立场。只要民法等前置法率先明确了虚拟财产的财物性质,刑法上适用财产犯罪才没有任何问题。

3、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明确: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行为,目前宜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也明确:《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在《解释》中明确,对盗窃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经研究认为,此意见不妥。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如确需刑法规制,可以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按盗窃罪处理。

结 语:

   网络虚拟财产实际上是一种电磁记录,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电子数据,而电磁记录、电子数据在刑法上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本案中,通过秘密找回的手段获取已经属于他人合法所有的游戏账号,违背他人意愿,可以视为对游戏账户这一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非法获取,因此应当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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