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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公众人物行为准则仅是“没有违法行为”的标准吗?

公众人物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联性为构成要素,公众人物具有较大影响力,占据较多社会公共资源,从而获得更多的社会财富。这要求其应当具备更高的道德素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新闻背景事件】 深陷舆情风波多日后, 7月3日上午,某流量明星蔡某某针对近期风波终于作出公开回应:其和C女士的交往均属双方自愿,不存在“女方为未成年”的情况,也不存在“强制堕胎”,不涉及违法行为。紧随其后,蔡徐坤工作室也发文申明,谣言涉嫌侮辱诽谤,已完成侵权证据保全,并提交法院立案,呼吁尊重他人个人隐私。(来源于网络) 

【事件的启示】

公众人物的行为准则难道仅停留在“没有违法行为的标准上?

1、“不涉及违法行为”不应是公众人物的底线。

相较于普通民众而言,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精英群体,其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社会属性更高,所担负的社会责任也更高。在获得大众认可和赞赏的同时,会逐渐成为整个社会主流价值的风向标,甚至达到引领思想道德水平不断进步的效果。所以,公众人物的行为底线不仅仅停留在没有违法行为的标准上。

2、公众人物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密切关系。公众人物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他们本人及其言行随时具有流量价值,代表着流量的聚集,公众人物本身在吸引眼球的同时,自然而然便会占据较多的公共资源。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既然拥有了普通人群所没有的优先享受公共资源的权利,那么作为公众人物就必须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他们对社会的影响力远远超过非公众人物,加强自我约束的同时接受来自多方的监督。

3、对于影响力很大的公众人物而言,“失德”亦是公众难以接受的事情。如果“失德”行为超出公众的接受底线,即便不追究法律责任,也将不能够成为公众形象。因他们的社会影响力远远超过非公众人物,他们的言行对社会风气的形成至为重要,社会对这些人的监督也应更严格。故“失德”亦是相关监管部门考量公众人物的标准。2020年起,广电总局就规定对违法失德艺人的媒体“封杀令”,意味着“违法”和“失德”,均可能成为违反规则受到封禁的因素。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适度限制

1、公众人物受保护的隐私范围与普通人不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其行为本身对于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粉丝而言具有较强的示范、引导作用,公众对其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事件享有知情权,其本人的隐私权应当以公共利益为边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具有特殊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能无条件的对抗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2、法律上对公众人物人格利益的评价有不同要求

  公众人物社会地位和影响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社会公众对公众人物及其事业关注的正当性,也揭示了公众人物的隐私应受到适度限制的必然性。

公众人物具有公共性,与大众传媒具有密切的联系。这种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决定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具有特殊性,也决定了其应受到适度限制的必然性。 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公众人物,基于公共利益和正当公众兴趣等价值利益的考量,法律上对其人格利益有合理限制,故其对来自他人的负面评价应给予一定的容忍,以保证其他公民享有言论自由。

3、 法律认为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应有合理限制,故公众人物应当理解和容忍一定程度的来自他人的负面评价。这是成为一名公众人物必须付出的一定的代价。     因此,公众人物的行为理应受到社会的监督和约束,而媒体和公众的评论便是监督方式之一。

结 语:

   “欲戴皇冠,必承其重”,公众人物享受了公众关注带来的红利,以向公众展示和曝光自己的特质为生,也就理应适当出让自己的隐私权益,这是作为明星的代价。(王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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