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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公权力不作为时的救济方式

 王洪lawyer 以法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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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公民的权利遭受到侵害时,寻求公权力的保护和救济,是人们获得安全感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当自身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遭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最通常的做法都是寻求公安机关进行保护,但有时候当面对公权力的不作为时,如何来进行救济?

公安机关不作为的情况如何依法进行救济:

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必须进行不同情况的定性,对于在不同的案件类型中存在的不作为,分别属于两种法律关系进行调整,适用不同的程序法:

1、对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在刑事案件中,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不作为的情形,只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可以向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进行申诉、检举举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如果公民发现确实是公安机关不作为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2、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检察院进行申诉,让检察院监督公安的立案、侦查活动。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没有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对不立案的原因或者理由加以说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对于治安案件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案件。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相对应,两者不可混淆。

  治安案件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属于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可以向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

(王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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