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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投诉和举报的正确姿势

通过网络维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关法律规定,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近年来,通过网络曝光或围观进行社会监督,也越来越成为重要的维权方式。但部分博主却逐渐偏离社会监督的初心,将维权异化为一种炒作,打假题材视频,已经成为新的流量密码。不少自媒体在博取流量后,就进行直播带货,进行变现。流量博主转而变现的做法,也令人怀疑其“动机”。

【背景事件提示】近期在各大网络平台上,打假短视频格外流行,尤其是一些博主的“咆哮式打假”短视频,吸引了不少网友的关注。近日,“网红称要让补课行为在浙江断根”“杭州新东方全面停课”接连登上热搜,杭州某培训机构被某网红举报一事引发关注。起因是某抖音网红举报杭州某培训机构违规补课,拨打110报警称违规补课,要求退还家长补课费用、取缔补课行为,对该公司行政罚款。致使杭州该培训机构全部校区停课,此消息在网络引发热议。8月14日,该网红就首次开启助农直播就进行带货。(来源于网络)

法律不能成为恶意举报者的牟利工具。在流量为王的今天,一边收割流量,一边变现赚钱,建立在流量上的经营行为,要注意反噬的隐患。而利用打假压力逼迫商家关门停业,或者施压监管部门对商家作出超出事实与情节的过重处罚,明显不当,有干预执法之嫌。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职业举报的行为存在法律风险

首先,咆哮式打假行为,是否可取?

博主行为虽然过激但须注意法律边界,属于合法维权自然无可厚非。对于商家到底存不存在违法问题,该不该关门,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该由监管部门依法调查确认,依法作出决定,不能由任何民间力量以及自然人越俎代庖,殊不知有些行为正在试探法律的红线。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任何人作为消费者都有监督的权力,像监督权、批评权、消费权以及演化出来的舆论监督权都是消费群体的一种权利。但在维权行为的过程中,容易触碰以下的法律红线:

1、恶意投诉举报 

行使消费监督权得尊重事实,恪守诚信底线和法律底线,不能以偏概全,不能编造虚假信息,不能无中生有、信口雌黄。举报情况用虚假的信息、捏造、歪曲事实等发布,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则属于侵犯名誉的诽谤行为。

2、敲诈勒索的行为 

不能以曝光问题或维权索赔相要挟,向经营者索取远超正常维权诉求标准的财物。若以向监管部门举报相威胁,对商家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要求商家进行赔偿,这种行为是敲诈勒索,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汇总》,如果索取的赔偿数额超过了合法权益范围或合理范围,或者索赔多次且数额较大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3、采取在经营场所咆哮式拍照、直播来维权、一旦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会的安全稳定对社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即便是商家存在违法行为,查处主体是相关的行政机关。作为举报人,以举报名义,在经营场所咆哮喧哗,一旦产生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致使经营行为不能正常进行的,属于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都可能被进行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4、商家享有在自己的商铺内进行经营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其合法经营权,未经商家的同意,擅自在其店铺内拍照、录音或其他形式进行监控或侵犯其合法权益,都是不合法的行为。且对于自然人个人来说未经允许拍摄他人视频属于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释法】投诉和举报的区别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

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1、投诉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消费者,投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势必对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形成利害关系,故投诉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2、举报人是发现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自身权益是否遭受侵害、是否属于消费者无关。举报人发现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非出于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结果不会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法律并未明确赋予举报人质疑举报处理结果,也无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3、 投诉和举报最关键的不同在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场行为是否对其存在有利害关系。不会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属于举报行为,反之则属于投诉行为。

职业举报人、职业打假人和消费者维权无关,有些甚至也与严肃法纪无关。

职业举报人、职业打假人的职业举报行为,己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和强烈不满。这种行为已然脱离了消费者维权的正常范畴,既对商户公信力造成损伤,严重恶化了小微商家的营商环境,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市场环境,恶意占用执法资源之嫌,应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早在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大部分打假短视频博主,主观上并非完全为了社会正义才进行打假直播,他们是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在里面的。 直播市场打假的行为,固然有追求社会正义的成分在里面,但同样也有通过直播打假来吸引眼球、增加粉丝和流量、然后顺利变现的目的。 投诉举报在动机上具有很强的逐利性,其举报的初衷并不为公共利益,而是追逐其自身的利益。

结语:监管部门应结合网络巡查和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收集自媒体在打假过程中歪曲事实、造谣诽谤、敲诈勒索、干扰经营秩序等问题线索,根据核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让“咆哮式侵权”的“打假”博主付出必要的法律代价,从而推动净化消费监督环境。作者: 洪ID:yfwj-whlawyer】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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