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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法律分析

今年以来全球自然灾害形势复杂,极端灾害事件多,极端气候和天气事件造成的多起突发事件和灾难损失不断上升,要求不断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能力。

【背景事件提示】8月30日上午,四川省人民政府通报“8·21”山洪灾害的最新情况。8月21日凌晨,受短时强降雨影响,凉山州金阳县芦稿镇发生山洪,蜀道集团承建的沿江高速JN一标段项目建设工地受灾。经梳理排查发现,灾害发生时项目工地内有人员201人。目前,149人脱险,4人遇难,48人失联。调查取证已发现,沿江高速公路JN一标段项目部及劳务公司刘某等5人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公安机关对刘某等5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全力开展案件侦办。(来源于网上已公开的新闻)

我国刑法规定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主要是针对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延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设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其中限定的事故类型为“安全事故”,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所有于安全事故有关的犯罪。

产生的法律焦点因强降雨导致的山洪等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是否属于我国刑法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中的“安全事故”?

一、构成该罪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只有发生安全事故的范畴内的不报或者谎报,才进行定罪量刑。

对于不可抗力和一些意外事故,由于客观上不可抗拒、主观上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主观上没有过失,不负刑事责任。

二、而由于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如何来认定是否属于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意外事件

对于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进行过明确界定,即,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区分生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事故标准:

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在刑法上具有免责性。

但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则具有刑法的追责性。

@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进行刑事追责的必要性

在自然的客观因素外,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主观上对自然灾害应对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应急管理不到位。对于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重大过失,基于责任人员存在过错发生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为推卸责任,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黑格尔曾经说过“人类从历史中学到的唯一教训,就是没有从历史中吸取到任何教训”。这起惨痛的教训面前,再次警醒人们自然灾害面前的安全危机,以案警示,时刻牢记安全第一!作者: 洪ID:yfwj-whlawyer】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Tel:1357735551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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