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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借名借款”的还款责任认定

借款纠纷是一种高频高发的民事法律纠纷,一般情况下出借方与借款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较容易判断。但在现实中,因中国社会是一个以礼俗为主导的熟人社会,受到礼俗传统和熟人关系的影响,出现了很多“碍于关系面子而代人、帮人借钱”的情况。这种情形中,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与实际使用借款的人不是同一个人,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受者产生了分离, 出现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

【法.释】

一、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常有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是相对应而存在的,它指名义上甲方是借款人,但是贷款所得资金的使用者实际上是乙。那么甲就是名义借款人,乙就是实际借款人

二、借名借款责任认定基本原则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一般情况下,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当出借人明知实际用款人假借别人名义借款,应当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出借人不知实际借款人存在的情形

1、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

2、出借人做出的“出借”意思表示效果只达于名义借款人,双方据此形成借贷合意。在这样的基础上,无论借款是转入名义借款人账户还是实际借款人账户,都应当认为出借人是向合意的对象履行合同合意的借款义务,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名义借款人当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

在这种情形,出借人不能向实际借款人主张债权,名义借款人也不能以“实际借款人不是自己”进行抗辩。

@对于出借人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情形

1、需要进一步分析“知道”的程度。如果出借人只是单纯知道有“实际借款人”这样一个主体的存在,但并不知道借款最终是否由实际借款人使用,这种情况处理原则同上;

2、如果出借人不仅知道“实际借款人”的存在,而且还知道借款最后是给实际借款人使用,那么出借人出借的意思表示效果达于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

若三方在借贷上已达成了合意,就都是借款合同形式上的当事人。基于借款合同的实践性要求,应以借款实际支付为要件,因此实际借款人才是借款合同的真正当事人。此种情况下,出借人只能找实际借款人主张债权,名义债务人可以“实际借款人不是自己”进行抗辩

三、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1、“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即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亦作了“但书”规定,即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相对性原则可以被突破。注意,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能够适用法理的解释进行突破。

2、在借款合同中“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26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借名借款情形下的借款合同中,名义借款人是受托人,实际借款人是委托人,第三人是出借人。

@最高院的司法裁判观点2023年1月10日在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上刘贵祥专委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对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高效解决方式,能够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1、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知道实际用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出借人和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本付息的合同责任。

2、出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借款关系的,名义借款人在诉讼中以应当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责任作为抗辩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实际用款人参加诉讼,并向出借人释明其有权选择相对人,出借人选定实际用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判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出借人选定名义借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名义借款人在本案中向实际用款人提出权利主张,在判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的同时,判令实际用款人向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来源于《法律适用》2023年第1期

(作者:王 洪【ID:yfwj-whlawyer】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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