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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

违法行为发生后至被行政机关处理前的一定期限被称为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公民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六个月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对该违法行为不再处罚。

但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的,不受追究时效限制。

【背景事件提示】女演员曝光“娱乐圈霸凌事件”最新进展:施暴者被拘留10日。11月14日,孙菲菲晒出自己遭遇的《血色恋情》剧组暴力事件最新进展:辽宁丹东凤城市公安局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局对姚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的决定。 

据悉,今年8月29日深夜,许久未露面的演员孙菲菲发文称:“娱乐圈的霸凌事件,我是亲历者。”随后,她在长文中曝光自己2010年在电视剧《血色恋情》剧组,疑似遭受导演张某杰策划的“暴力事件”。长文中称张某杰是策划者,姚某和杨某华是打人者。9月8日的微博中称,2011年4月份杨某华被抓,姚某未被抓。(消息来源于网络上已经公开的新闻)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而对于行政违法行为,法律也规定了时效期,一般称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该案件涉及了几个关键的法律焦点问题:

1、违法行为发生在2010年,一直到2023年11月才进行行政处罚,涉及到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的问题。

2、网络曝光后才采取相应措施,若不曝光,该案件如何终结?

一、关于行政违法案件与治安类案件的追究时效的问题

1、行政处罚时效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有效期限。

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这种制度主要在于促使行政机关提高工作积极性工作效率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时效期限为2年。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 

一是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目前我国有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安全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涉及生命健康安全问题。

二是涉及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和金融体系的稳定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的治安处罚时效期限为“六个月”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受案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简单说就是,公安机关办理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就是治安案件。

因《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故《治安管理处罚法》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适用治安处罚时效期限为“六个月”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二、关于追究时效的计算问题,其实也就是起算时间理解。

1、 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一个主观故意,在一段时期内连续实施多个同种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的继续或者持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所实施的单个违法行为一直处于继续或者持续状态,本身就是一种长期的行为。

2、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都规定了追究时效中的“未被发现”的情形,指的是未发现违反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行为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中的“公安机关发现”,是指公安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不是指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除公安机关掌握违法行为外,还包括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告,单位或群众举报,行为人向公安机关交代等等。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不受追究时效限制

政法系统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被列为聚焦整治的“顽瘴痼疾”之一,依法规范每一个环节的执法、司法活动,对于维护法治权威至关重要。

结语网络曝光成为很多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舆论监督方式之一。当法律救济渠道不畅、处理程序不明、履职部门不作为时,利用“曝光”手段进行维权,目的是通过呈现明显或潜在的问题,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方式可以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其归功于网络及媒体的舆论力量。

结语网络曝光成为很多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舆论监督方式之一。当法律救济渠道不畅、处理程序不明、履职部门不作为时,利用“曝光”手段进行维权,目的是通过呈现明显或潜在的问题,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方式可以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其归功于网络及媒体的舆论力量。(作者:王洪【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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