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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行政不作为”的法定救济渠道

权力是否受到法律制约是衡量法治环境的一个重要标准。而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定渠道。

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对于待履责事项存在不作为的现象屡见不鲜。对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时如何维权,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详细的法定救济渠道。

【提示】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修订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中,较为详细的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可进行行政复议的情形,并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不作为时,进行复议前置的规定。

 

在新的行政复议法律体系中,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含义 

1、法律定义行政“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不仅包含不予答复和拖延履行,还应当包括行政机关明确拒绝履责的行为。 

2、对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定性 

@法定职责是明定性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除专门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外,其余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要有具体条文明确授权行政机关负有作为的义务。 

@法定职责必须是具体职责,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等。行政机关履行该职责是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产生具体法律义务。行政机关如不履行此义务,将直接导致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宏观管理职责不能作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对象宏观职责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宪法》等宏观法律规定而应该具有的普适性职责,行政机关基于宏观法律所产生的职责,一般都不具有具体内容。 

@法定职责必须是行政机关外部管理职责。行政机关对于外部管理职责的不履行,将直接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内部管理职责不属于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对象,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职责、以及行政监察职责是行政机关行使都是内部管理职权,不会直接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上的影响。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不作为”的情形有: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该情形须复议前置)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行政复议程序作为解决争议的法定救济途径,具有“准司法”的性质,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故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须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复议前置是指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复议前置作了具体规定,明确除原有的认为行政决定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复议前置的案件之外,新增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案件,以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三类案件为复议前置案件。对复议前置案件,应先申请复议,不服后方能起诉。

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复议应遵循“成熟原则”

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有法律法规专门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如果法定履行职责的期限未届满就提起复议,就属于复议时机不成熟,

如果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期限之内就作出拒绝决定,则不受期限的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即时针对拒绝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作者:王洪【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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