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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理解

——导图引言

1.“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理解难度在于适用对象的判断上,具体说就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上。

2.政策明确适用对象有三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但实际上我们可以按以下分类理解:

3.本期导图财税尝试用更为容易理解的方式,做了思维导图分享。

1具体减免什么?

项目

减免政策

资源税

税额50%幅度内减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额50%幅度内减征

房产税

税额50%幅度内减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额50%幅度内减征

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税额50%幅度内减征

耕地占用税

税额50%幅度内减征

教育费附加

费额50%幅度内减征

地方教育附加

费额50%幅度内减征

注:具体减免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

2谁能享受减免?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型微利企业

(3)个体工商户

3小规模纳税人判断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包括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

(2)未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处理

(1)主动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的减免政策。

(2)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未登记的,自逾期登记次月起不再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的减免政策。

4小型微利企业判断

1.存续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企业(完成过一次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4)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具体判断

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判断

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全年季度从业人数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300人

季度从业人数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资产总额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5000万元

季度资产总额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符合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要求

具体操作:

● 汇算清缴结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2.新设立的企业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2)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3)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具体判断

(1)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

以新设企业每月实际数据判断

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300人

申报期上月末资产总额≤5000万元

符合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要求

具体操作:

新设立当月,按次申报时,即可享受减免优惠。(设立当月不存在按月申报,所以不涉及按月申报情形。)

新设立当月至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上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月申报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 完成首次汇算清缴后,无论汇算清缴结果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首次汇算清缴前,已按优惠减免申报过的,不再做更正处理。

(2)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

以首次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判断

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全年季度从业人数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300人

季度从业人数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资产总额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5000万元

季度资产总额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符合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要求

具体操作

首次按期办理汇算清缴的

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结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按次申报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日至次年6月30日,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按月申报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结果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按次申报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之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享受减免优惠。

按月申报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享受减免优惠。

逾期办理汇算清缴的

如果逾期办理汇算清缴结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6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如果逾期办理汇算清缴结果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6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均不再享受减免优惠。自汇算清缴截止日(5月31日)至逾期办理汇算清缴日期间已按优惠减免申报过的,应当更正申报

5个人工商户判断

满足条件:

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6其他

1.政策有效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政策依据文件: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年第10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22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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